【内容提要】对“文化”概念的界说,在文化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这种界说历来又都歧见迭出、莫衷一是。从基本类型的视角来看,有描述性定义、社会性定义、主体性定义、功能性定义及历史性定义等。有机融合其可取之处淬成一家之言,把“文化”理解为是人类在社会实践史上的“人化”与“化人”的整个互动过程和成果的总和,将有利于人们达成对“文化”概念的共识。
【摘要题】理论探讨
一“文化”的中西词源学考察
同其他学科许多基础概念一样,“文化”概念也有一个从古典到当代、从混沌到澄明、从指意偏狭到内涵、外延得到深广度开拓的漫长发展和反复冶锻的历程。
“文化”一词,中国古已有之。作为内涵丰富的“文”和“化”的并连使用始见于《周易·贲卦·象传》,其文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基本含义是“以文教化”,指以与武力征服相对待之“人文”即人伦仪则、道德秩序去规范和化易人民于“野蛮”,使之开化和文明化的活动。孔颖达在《周易正义》中就说“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此法教而化成天下也”。考之典册,我们还可以看到诸如“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三月三日曲水诗序》),及“文化内辑,武功外悠”(《补亡诗·由仪》)等类似的表达。可以说,从精神化易的层面谈文化的思路乃是中国古人沿袭的基本趋向。不过,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一词则是外来的语汇,相当于英语的“Culture”和德语的“Kultur”,而它们又来自拉丁语的“Cultura”,原义含有神明崇拜、耕种、练习、动植物培养及精神修养等意思。与中国古代的“文化”从一开始就较偏重精神教化不同,西方的“Culture”更多地展现了逐渐由物质生产活动引入精神生产活动的特点。18世纪以后,“Culture”在西方语言中演化成个人的素养、整个社会的知识、思想方面的成就、艺术和学术作品的汇集,并被引申为一定时代、一定地区的全部社会生活内容。
随着19世纪下半叶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兴起,文化问题才真正摆脱朦胧的“前科学”状态而得到广泛的研究。尤其是从泰勒在1871年发表了《原始文化》这一里程碑式的著作并第一次给出文化的专门概念以后,定义文化就如雨后春笋般在学者中流行起来。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视界切入分析,一方面为我们深入把握文化论题提供了必要基础和丰富启示,另一方面,又可能让我们陷入文化定义林立的迷宫,甚至失去自己的清醒判断。因而,对纷纭庞杂的文化定义作出科学的分析和清理,既洞识其优长,又见察其缺失,不拘一家,择善而从之,从而达到符合时代发展高度的更明晰和更准确的界说,无疑是必要的。
二不同视域下的文化界定
面对中外论者们给出的庞杂繁复的文化定义,逐一予以考察也许是一件费力而又不讨好的工作。许多学者都试图在发现这些文化定义的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对它们予以归纳分类再加以解析。如曹锡仁在《中西文化比较导论》中将文化定义分为四类:(1)文化——成果论;(2)文化——能力论;(3)文化——精神论;(4)文化——行为论[1](3页)。胡潇的《文化现象学》中则分为七类:(1)现象描述性的定义;(2)社会反推性定义;(3)价值认定性定义;(4)结构分析性定义;(5)行为取义性定义;(6)历史探源性定义;(7)主体立意性定义[2](3—6页)。这些归纳类别与取谓不一,大致路向却是相仿的。比较而言,胡潇的七分法的视野虽不是绝然完全和一定准确的,但确实更见开阔与丰富,提供了一条颇具启发性的线索,我们倾向于以之为基础将诸种文化定义精练成如下五类:
1.描述性定义
该类定义一般以对文化内容或成果的详加罗列和具体描述为特征,也是最为常见的中外学者所采用的定义方法之一。被誉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学者泰勒的文化定义是其代表:“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3](1页)。我国学者梁漱溟也依此路向定义“文化”,他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4](2页)许多学者把文化作广义与狭义的理会,其在广义上使用的文化一般也是取描述性的意义,如任继愈就把广义的文化理解为包括文艺创作、哲学著作、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饮食器服之用等的总摄的描述[5](1页)。
2.社会性定义
该类定义从文化对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之反映的维度上去说明文化自身,突出文化作为社会动态演变状态所规定的标识意义。如1973年第三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就这样定义文化:“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文化这个概念用来表明一定的历史时代,社会经济形态,具体社会,氏族和民族的物质和精神的发展水平(例如,古代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玛雅文化),以及专门的活动或生活领域(劳动文化、艺术文化、生活文化)。”[6](6页)我国学者杨邦宪认为:“文化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指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7](3页)这无疑也是社会性定义的取向。
3.主体性定义
该类定义尤其注重发明和强调“人”这一主体对文化的特殊意义和本质地位。弗洛伊德、卡西尔、列维—斯特劳斯的文化概念都可以划入这一类。马尔库塞就分析说:在弗洛伊德看来,“所谓文化,就是有条不紊地牺牲力比多,并把它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和表现上去”[8](18页)。卡西尔认为人不是什么理性或社会性的存在,人的本质乃在于他的“符号活动”,人类包括神话形象、日常言语、科学符号的整个符号体系是人所有的先验而自在的能力,其外化和实现即展现为文化的结晶,而卡西尔也认为这恰也是人自身的创造过程,文化的本质是与人的符号本性的同一。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柯亨继续卡西尔的符号—文化学派的线索,强调“文化”概念的人的内在根据,认为“文化是由外显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9](12页)。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不仅视文化为一系统,其模式与社会关系及结构相对应,而且穷溯其源,更视文化与社会的结构植根于人类的心灵,所谓文化不过是人类内在结构的缩影而已。
4.功能性定义
该类定义试图从文化对人的意义、功用和价值的角度去界说文化,强调文化是属人的独具特色的行为工具和生活方式。如英国功能学派的马林诺夫斯基说,文化是“一个满足人的要求的过程,为应付该环境中面临的具体、特殊的课题,而把自己置于一个更好的位置上的工具性装置。”[10](371页)功能—结构学派创立者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一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中心功能就是要维护这种文化的社会结构。孙中山的文化定义也当被看作功能性定义,他认为:“简单地说,文化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要求,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一切生活方式的综合和他的表现。”[6](7页)
5.历史性定义
把文化放到历史发展演进的层面,从文化的累积和传承的过程性中去理解文化是该类定义的主要特点。美国社会学家福尔森认为:“文化是一切人工产物的总和,包括一切由人类发明并由人类传递后代的器物的全部,及生活的习惯。”[6](7页)日本文化学家祖江孝男也指出:“文化就是‘由后天被造就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同具有且被保持下来的行为方式(也可以叫模式)’。”[6](7页)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古典进化论和怀特的新进化论也都重视对文化的历史阶段性的进化发展的考察和分析,怀特就把作为“象征”(人类行为和文明的基因)的总和的文化视作“是肉体之外的基于象征系统的事物和行为在时间上的连续统一体。”[11](21页)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对文化定义的分类方法同样是就全体的视角,取其共通性而言的一般的区分,而不是什么绝对对立的标准,许多学者的定义在事实上往往可以是上述几类方法的兼容的使用,但他们又确实体现了致思切入点和侧重点的不同,从而反映出表述上的多样性的色彩。因此,提出上述的分类方法并以之为一般把握标准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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