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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元骧


“审美意识形态论”被有些学者看作是“一个时代学人根据时代要求提出的集体理论创新”,据说“目前国内最重要的20多部‘文学概论’教材都采用了文学审美论或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并认为“这是我国文学理论界在学术上打的一次胜仗,其意义是远大的”①。但近来也有些学者对之提出质疑,这种质疑大致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一些持“文化批评”主张的学者,他们认为当代我国文学理论的危机主要在于坚持审美自律,提出要走出这种困境,文学理论研究就必须转向对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现象的研究。这与19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莫里斯的观点似乎极为相似,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差别。莫里斯的出发点是人民大众,认为“艺术是人类劳动的神圣安慰”,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却被剥夺了,成了专供少数人享受的奢侈品。他花了很多精力去研究人居环境、住房设计乃至壁纸图案,目的就是“重建人民艺术的基础”,“使艺术再回到我们的日常劳动中来”,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有享受美的权利②;而“文化批评”的出发点是我国当今社会的新富人,认为当今我国已进入了消费社会,文学艺术也应该让这些新富人来“引领时尚”。所以它已经走出剧院、博物馆、音乐厅和传统的诗歌、小说,而进入歌厅、舞厅、美容院、健身中心、酒吧、咖啡馆、广告、时尚,它的功能只是为了满足感官的快适,满足“消费的放纵”,这样“在那里人们不再是他自己”,而只是“沉浸其中并在其中被取消”。为了让这种新富人的趣味标准成为主宰,在文学理论研究中,他们提出要对文学越界、扩容,为此就必须彻底否定传统的、以追求精神超越为目的的审美理论,断言文学的性质已不再是审美的。对于这种观点,不少学者都有文章予以反驳,我自己也发表过这方面的意见③,现在似乎并没有什么新的想法要谈,在此就不再详说了。
另一些不赞同以审美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的性质的,是意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原则为指导的学者。他们怀疑这个提法的科学性和担心有导致“去政治化”的可能,认为“‘意识形态’在经典作家那里,主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都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围”,而“在审美活动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感官知觉或想象力’,其对象不是抽象的观念或思想体系,而是感性的、具体的、自愿的、有个性表现力的东西”,因而“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更主要的是“‘审美意识形态’在语法上是一个偏正结构,从它的生产过程来看,显然这是在强调前者,即‘审美的’意识形态,而不是后者,即审美的‘意识形态’”。因而认为“它有过滤掉构成文学本质的其他成分”、“去政治化”之嫌,并认为目前,推动文论话语审美化转型的意见是由于“视意识形态为政治斗争的一个领域,倾向于否定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所以“担心这种界定模式将会对创作带来实际的危害”④。这些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文艺理论和文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股强劲的消解文学艺术意识形态性的思潮(包括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畸形地得到发展的“大众文化”),但审美意识形态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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