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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祝尚书

在宋代进士科的考试科目中,上承唐五代制度,大多数时候都有赋。由于科场试赋用的是律体,其作法与齐梁时代产生的律赋有区别,而宋代与唐代又不尽相同:它有一套更为严格的格法(或称“格式”、“程式”),且逐渐成为定式、定法,对科场律赋的写作影响极大。依宋代定式所作律赋,我们称之为“宋体律赋”。近年来,许多赋学论著对宋代律赋已有广泛的研究,但对宋体律赋的评价似乎尚存偏差,原因是对宋体律赋的程式和统治者对出题范围的限制不甚了解,或对这些程式和限制影响写作的程度和危害估计不足。本文拟在考察宋体律赋体制和程式的基础上,试对它的评价问题提出己见,以质诸方家。

一、律赋的“唐体”与“宋体”

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上奏改革科举,有“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唐人赋体”的预案。李腐《师友谈记)记秦观场屋赋法,亦有“国朝前辈多循唐格,文冗事迂”之语。则在宋人看来,律赋有所谓“唐人赋体”或“唐格”,与宋代所试赋格有所不同。既有“唐人赋体”或“唐格”,自然也就有“宋人赋体”或“宋格”了。又据李腐所记秦观语,谓宋代“至于嘉祜之末、治平之间,赋格始备”,他所说的“赋格”就是“宋格”、“宋体”,经过开国后近百年时间方才定型。因此,本文将宋人所作具有宋代体制的律赋,统称为“宋体律赋”。

那么唐体律赋与宋体律赋有何区别?此点于认识宋体律赋的真相以至正确地对它进行评价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区别主要有四:

1,命题范围由无限制到有限制

《石林燕语》卷8曰:“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这是说,唐代试赋的题目不讲究文献出处,故当代学者傅璇琮先生说:“唐代进士试对诗赋的声韵要求较为严苛,但诗赋的题目,比起宋以后来,范围要宽得多,应试者有一定驰骋想象的馀地,不像后代僵硬地被限定在儒家经书的圈子里。”而宋代律赋的命题,则逐步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文献范围,也有了统一的格式。

宋初律赋的命题,与唐代情况相同,也是比较自由的,如御试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为《未明求衣赋》,开宝八年为《桥梁渡长江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为《训兵练将赋》,雍熙二年(985年)为《颍川贡白雉赋》,如此等等。①州郡解试所出赋题,就更自由了,如寇准为言其贫约自守之志,“在大名日,自出题试贡士,曰《公仪休拔园葵赋》、《霍将军辞治第诗》”。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这时期的赋题即便有出处,也未必非出于儒书或正史不可,如淳化三年(992年)殿试,太宗“自定试题《卮言日出赋》”,认为“此题渊奥,故使(举子)研穷意义”。然“卮言日出”语出《庄子·杂篇·寓言》,这在后代是不允许的。

随着宋代儒学复兴运动渐起,命题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题目须出于经、子、史书,也就是要有正经的“来历”,不能随意自拟。这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举子可能不知所谓“出处”,于是决定印题目时同时雕印解题。《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14载:天圣二年(1024年)二月四日,考试巡铺宫左正言孔延鲁言:“进士就试以前,欲令主司先晓喻不得上请,仍雕印试题,分明解说在逐人卷子内,依此给散。”《石林燕语》卷8在叙述唐代礼部或以意出题、举子可“上请”进问题意,然后说:“景枯中,稍厌其烦渎,诏御药院具试题,书经史所出,模印给之,遂罢上请之制。”《容斋随笔》卷3记之更详:“国朝淳化三年,太宗试进士,出《卮言日出赋》题,孙何等不知所出,相率扣殿槛乞上指示之,上为陈大义。景德二年(1005年),御试《天道犹张弓赋》。后礼部贡院言,近年进土惟抄略古今文赋,怀挟人试,昨者御试以正经命题,多懵所出,则知题目不示以出处也。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试礼部进士,内出《清明象天赋》等题,仍录题解,摹印以示之。至景枯元年(1034年),始诏御药院,御试日进士题目,具经史所出,摹印给之,更不许上请。”则摹印题解始于大中祥符元年,而成为制度并禁止上请在景枯元年。又,景祏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李淑言:“切见近日发解进士,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或移合经注,以为题目,竞务新奥。……其经与子书之内,有《国语》、《荀子》、《文(仲)[中]子》,儒学所宗,六典通贯,先朝以来,尝于此出题,只是国庠未有印本。欲望取上件三书差官校勘刻板,撰定音义,付国子监施行。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所贵取土得体,……所请兼乞编人贡举条贯施行。诏可。”②这是要求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经、于部书的出题范围限定在经过国子监严格选择的、有印本的书籍之中。庆历四年宋祁详定贡举条制,规定:“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诗、赋、论题目,经史有两说者,许上请。”元祏时虽恢复诗赋考试,但同时要治经义,为避免与某些举子所占经籍重叠,故规定诗、赋、论主要在子、史书中出题。元祏八年(1093年)五月二十七日,礼部尚书苏轼言:“伏见《元祜贡举敕》,诸诗、赋、论题于子、史书出,如于经书出而不犯见试举人所治之经者听。臣今相度,欲乞诗、赋、论题许于《九经》、《孝经》、《论语》、子、史并《九经》、《论语》注中杂出,更不避见试举人所治之经,但须于所给印纸题目下备录上下全文并注疏,不得漏落,则本经与非本经与举人所记均一,更无可避,兼足以示朝廷待士之意,本只为(集本作‘以’,是)工拙为去取,不以不全之文掩其所不知以为进退,于忠厚之风不为无补。”诏从之。③苏轼的目的,是欲扩大出题的文献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命题空

间,实际上是恢复熙宁前出题的旧规。

宋代科举考试的命题,在今存《附释文互注礼部韵略》附《条式》中,保存了南渡初一份完整的诗赋题单及格式,使我们有幸得睹当时官定的“标准题”。这份题单共两套题目,为完整计,诗题不予删除,一并录之于次:

建炎四年(1130年),礼部尚书谢克家参定出题式,并依,令礼部镂版颁降。

出题式:

《周以宗强赋》

(原小字注):以“周以同姓强固王室”为韵,依次用,限三百六十字以上成。

出《史记》叙《管蔡世家》曰:周公主盟,太任十子,周以宗强,嘉仲改过。

《天德清明诗》

(原小字注):以题中平声字为韵,限五言六韵咸。

出《毛诗·清庙》,祀文王也。注:“天德清明,文王象焉。”
《尧舜性仁赋》

(原小字注):以“其性好仁得于自然”为韵,不依次用,限三百六十字以上成。
出《孟子》,曰:“尧舜性之也,五霸假之也。”注云:“性之者,其性好仁,自然也。”

《玉烛诗》

(原小字注):以“和”字为韵,限五言六韵成。

出《尔雅·释天》,云:“四时调,为玉烛。”

官韵八字,一平一侧相间,即依次用;若官韵八字平侧不相间,即不依次用。虽官韵一平一侧相间,亦许主司临时写“不依次用”,即举人亦不依次用。由上两套题目中,可看出四点:一是题目都注明出处。二是有题解。题解极简略,如《周以宗强赋》,仅寥寥数语概括了《史记·管蔡世家》的内容。三是无论诗赋,题目都出自儒家经典或正史。四是规定了韵字及押韵的方式,此点我们将在后面详论。

2.韵数由不定到一定

宋人吴曾说:“赋家者流,由汉、晋历隋、唐之初,专以取士,止命以题,初无定韵。至开元二年(714年),王丘员外知贡举,试(旗赋》,始有八字韵脚,所谓‘风日云野军国清肃’。见伪蜀冯鉴所记(文体指要》。”洪迈又说:“唐以赋取士,而韵数多寡,平侧次叙,元无定格。……自(文宗)太和(827—835年)以后,始以八韵为常。唐庄宗时尝覆试进土,翰林学士承旨卢质以《后从谏则圣》为赋题,以‘尧舜禹汤倾心求过’为韵。旧例,赋韵四平四侧,质所出乃五平三侧,大为识者所诮,岂非是时已有定格乎?”可见律赋韵数从不定到有定,也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至于韵用四平四仄是否在后唐庄宗时已为定格,洪氏只是推测,限于史料,尚难定论。到宋代,八韵、三百六十字以上成,便成为科场律赋最终的定格。

3.用韵次序、韵书由不限到严限

宋体律赋不仅规定必须八韵,而且从太宗时起,还要限制用韵的次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于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戊辰载:“上御讲武殿,内出诗赋题复试进士,赋韵平侧相间,依次用。”又《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4载次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士,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所谓“依次用”,即韵字若是一平一仄相间,就必须按韵字的次序押韵,而唐代律赋是不拘次序的。洪迈曰:“国朝太平兴国三年九月,始诏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土,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其后又有不依次者,至今循之。”《燕翼诒谋录》卷5亦曰:“国初,进士词赋押韵,不拘平仄次序。太平兴国三年九月,始诏进士律赋,平仄次第用韵。而考官所出官韵,必用四平四仄,词赋自此整齐,读之铿锵可听矣。”元人盛如梓《庶斋老学丛谈》卷下也说:“唐以赋取士,韵数、平仄,元无定式,……至宋太平兴国三年方定。”要之,律赋平仄依次用韵,太平兴国三年是个转折(头年只在殿试试行),洪迈所谓“其后又有不依次者”,当指所给官韵平仄不相间,或主司临时说明不依次,已见上面所引出题式。《四库提要·《大全赋会》提要》概括宋代场屋律赋用韵、声律程式道:

宋礼部科举条例,凡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咸。其官韵八字,一平一仄相间,即依次用;若官韵八字平仄不相间,即不依次用。其违试不考之目,有诗赋重叠用韵,赋四句以前不见题,赋押官韵无来处,赋得(疑“第”)一句末与第二句末用平声不协韵,赋侧韵第三句末用平声,赋初入韵用隔句对,第二句无韵。拘忌宏多,颇为烦碎。

如上文所录建炎四年出题式,例题一《周以宗强赋》,限定以“周以同姓强固王室”为韵,是平仄相间的(第一、三、五、七字“周”、“同”、“强”、“王”为平,二、四、六、八字“以”、“姓”、“国”、“室”为仄),故要依次用韵。不过,从该出题式看,平侧相间依次用的旧规有所放宽,即“虽官韵一平一侧相间,亦许主司临时写‘不依次用’,即举人亦不依次用”。这是把决定是否依次用韵的权限下放到知贡举官,而不是完全取决于题目所给韵字的平仄关系。这种放宽是始于北宋,还是南渡初的新规,由于史料阙如,尚待研究。

例题二《尧舜性仁赋》,限以“其性好仁得于自然”为韵,因平仄不相间(如二、三字“性”、“好”皆仄声),故不依次用,比如可先用“仁”韵,然后用“其”韵,等等。

科场用韵的“拘忌”,举子如稍有违,便人“不考式”而遭黜落。如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鄂州举子宋倬赋卷中第六韵押“守”,去声,而依官给韵字,该处当押上声,经湖北转运司、礼部、国子监反复讨论,最后确认落韵,由皇帝下诏“驳放”。像这类今天看似可笑的事,当时举子却必须遵循唯谨,若不幸有一韵之失,就将前功尽弃,甚至铸成终生之恨。由此之故,宋人都特别重视声律学,对音韵相当敏感。《石林燕语》卷8记载了一个故事,足以说明这点:“元丰五年(1082年)黄勉仲榜唱名,有暨陶者,主司初以‘洎’音呼之,三呼不应。苏子容(颂)时为试官,神宗顾苏,苏曰:‘当以入声呼之。’果出应。上曰:‘卿何以知为人音?’苏言:‘《三国志》吴有暨艳,陶恐其后。’遂问陶乡贯,曰‘祟安人’,上喜曰:‘果吴人也。’时暨自阙下一画,苏复言字下当从旦,此唐避代宗讳,流俗遂误,弗改耳。”苏颂的谙熟音韵令人称奇,其实他也是“吃一堑,长一智”,其孙苏象先在《丞相魏公谭训》中记苏颂年少时参加省试,曾因赋误以“声闻”之“闻”(去)为“闻”(平),被黜,“自是始切意字学,发明为多”。此可见其“发明”之一斑,而暨陶的恪守声韵,也令人叹异。

不仅用韵次序有限制,到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十月晁迥等上《考试进士新格》,正式确定《礼部韵》为官韵,则用韵韵部系统也受到严格限制,而唐代律赋所用,就是社会上通行的诗韵,并没有专为考试编纂韵书。从此《礼部韵》成为“金科玉律”,科场以此考校,若违《礼部韵》即人“不考式”。范镇《东斋记事》卷1载:“景德中,李迪、贾边皆举进士,有名当时。及就省试,主文咸欲取之,既而二人皆不与。取其卷视之,迪以赋落韵,边以《当仁不让于师论》以‘师’为‘众’,与注疏异说。乃为奏具道所以,乞特收试。时王文正公(旦)为相,议曰:‘迪虽犯不考,然出于不意,其过可恕。如 边特立异说,此渐不可启,将令后生务为穿凿,破坏科场旧格。’遂收迪而黜边。”一韵之失,竟需宰相出面拍板,并成为宋代科举史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屡被载入文献(载此事的史、子部书甚多),可见事体之“重大”。李迪算是幸运的,更多的则是人“不考式”,就连欧阳修也不曾幸免,他年轻时在随州取解,“以落官韵而不收”。落韵被黜的事例在宋代文献中不胜枚举,故庆历间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称“御试之日,诗赋文论共为一场,既声病所拘,意思不远,或音韵中一字有差,虽生平苦辛,即时摈逐”,将此项改革作为“新政”的内容之一。

4.程式较唐代更加繁琐

唐代科场律赋已有一套程式。今存唐无名氏《赋谱》①,是对唐体律赋程式的总结,包括句法、结构、用韵、题目等内容。如“赋句”,有所谓壮(三字句)、紧(四字句)、长(上二下三,或上三下三)、隔(隔句对)、漫(不对句,即散句)、发(发语词)、送(送语词)、虚(无形象之事)、实(有形象之物)等名目。有些又分子目,如“隔” (隔句对,亦即四句对),谓“隔体有六:轻、重、疏、密、平、杂”。“轻隔者,如上有四字,下六字,若‘器将道志,五色发以成文;化尽欢心,百兽舞而叶曲’之类也。”“重隔,上六下四。如‘化轻裾于五色,犹认罗衣;变纤手于一拳,以迷纨质’之类是也。”疏陌为“上三,下不限多少”,密隔为“上五已上,下六已上字”,平隔为“上下或四或五等字”,杂隔为“或上四,下五、七、八;或下四,上亦五、七、八字”。对句都是律句,即除对偶外,还要讲究平仄和用韵。

宋体律赋继承、发展了唐体程式,更为复杂琐碎,这我们将在下节详论。

综上所述,可知律赋由“唐体”到“宋体”是逐渐演化的,而“宋体”较“唐体”有着不小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可能决定举子的命运,而且由形式影响到内容,并最终关系到对宋体律赋的评价。

二、宋体律赋的程式

为适应科举考试的需要,唐代已产生了不少研究赋格的专著,上举《赋谱》只是其中之一种。而宋人仍在续作。如范仲淹于天圣五年编成《赋林鉴衡)一书,书久佚而序存②,据序知此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赋的“体势”,所选作品“多在唐人”。《宋史·艺文志八》载吴处厚曾著《赋评》一卷,不传。马称又纂《赋门鱼钥》30卷,“编集唐蒋防而下至本朝宋祁诸家律赋格诀”③,盖为唐宋赋格的汇编本,因其实用,故以举子入门的“鱼钥”(鱼形的门锁)自炫,惜亦久佚。唯宋末郑起潜(声律关键)今存,自序称其书“自《三元衡鉴》、二李及乾、淳以来诸老之作,参以近体,古今奇正,粹为一编,总以五诀,分为八韵,至于一句,亦各有法,名曰《声律关键》”,实际上是总结两宋科场律赋的格法程式。所谓“五诀”是:一认题,二命意,三择事,四琢句,五压韵。又论“句法”。然后他详举八韵诸“格”。如第一韵破题,方法有“八字包题”、“八字体面”、“贴第一句”、“贴第二句”、“贴第三句”、“贴第四句”、“贴两句”、“贴三句”、“四句分题”、“布置难题”、“一字包意”、“两字包意”、“四句见本意”等等,每一格皆举前人佳句若干为例。如“八字体面”举郑獬殿试《圜丘象天赋》的破题“礼大必简,丘圜自然”,谓上句“盖推尊于上帝”,下句“遂拟象于高天”。该赋全篇即按此两层意思铺写,故称为“体面”。以下第二韵原韵(推原一题之意),第三韵贴上截,第四韵贴下截,第五韵敷衍详讲本题之意,第六、七韵贯通,第八韵结尾,此略。

除专著外,散见于文献的宋人律赋论尚有不少,以李鹿(师友谈记)记秦观平日论赋之语最集中又系统,是北宋人对律赋作法和程式的总结,但似乎没有引起当今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秦观说:

凡小赋,如人之元首,而破题二句乃其眉。惟贵气貌有以动人,故先择事之至精至当者先用之,使观之便知妙用。然后第二韵探原题意之所从来,须便用议论。第三韵方立议论,明其旨趣。第四韵结断其说以明题,意思全备。第五韵或引事,或反说。第七韵反说,或要终立意。第八韵卒章,尤要好意思尔。

赋中功夫不厌子细。先寻事以押官韵,及先作诸隔句。凡押官韵,须是稳熟浏亮,使人读之不觉牵强,如和人诗不似和诗也。

赋中用事,唯要处置。才见题,便要类聚事实,看紧慢,分布在八韵中。如事多者,便须精择其可用者用之,可以不用者弃之,不必惑于多爱,留之徒为累耳。如事少者,须于合用者先占下,别处要用,不可那辍。

赋中用事,如天然全具、对属亲确者固为上,如长短不等、对属不的者,须别自用其语而裁剪之,不可全务古语而有此疵病也。譬如以金为器,一则无缝而甚陋,一则有缝而甚佳,然则与其无缝而陋,不若有缝而佳也。有缝而佳,且犹贵之,无缝而佳,则可知矣。

赋中用字,直须主客分明,当取一君二民之义。借如六字句中,两字最紧,即须用四字为客,两字为主。其为客者,必须协顺宾从,成就其主,使于句中焕然明白,不可使主客纷然也。

赋中作用,与杂文不同。杂文则事词在人意气变化,若作赋,则惟贵炼句之功,斗难、斗巧、斗新。借如一事,他人用之不过如此,吾之所用,则虽与众同,其与之巧,迥与众别,然后为工也。

赋家句脉, 白与杂文不同,杂文语句,或长或短,一在于人。至于赋,则一言一字,必要声律。凡所言语,须当用意曲折折磨,须令协于格调,然后用之。不协律,义理虽是,无益也。

凡赋句,全藉牵合而成。其初,两事甚不相侔,以言贯穿之,便可为吾所用。此炼句之工也。

以上共八则。第一则为总论,论律赋结构:第一韵即所谓“小赋”,包括破题、承题。第二韵为原题,第三韵立议,第四韵明题,第五韵引事,或反说,也就是讲题。第六韵当亦如此。第七韵要终立义。第八韵结尾(卒章)。此则特别强调了破题,是因宋人对此极为讲究的缘故(详下)。第二则论押韵,原则是“稳熟浏亮”,不能牵强。所谓“先作诸隔句”,据唐佚名《赋谱》,“隔句”即隔句对偶,已见前论。第三、四则论用事,主张对所用之事“精择”,以“天然全具、对属亲确”为上。赋有密于用事的传统,但宋代律赋相对说来用事较少,而且讲究不露痕迹。第五则论用字,原则是“主客分明”。即赋句用词要有主次,应以某个关键字为中心,其它词语只能起“协顺宾从”的陪衬作用。第六则论“作用”。所谓“作用”,即围绕着赋的主意而进行的物象刻画,o须极尽难、巧、新之能事。第七、八两则论赋句:一言一字都要讲声律,一定要协律。不相类的事,要用言语贯穿牵合,为我所用。

《师友谈记》还记录了秦观作赋心得体会的“夫子自道”:

少游言:“赋之说虽工巧如此,要之是何等文字?”麃曰:“观少游之说,作赋正如填歌曲尔。”少游曰:“诚然。夫作曲,虽文章卓越,而不协于律,其声不和。作赋何用好文章,只以智巧饾钉为偶俪而已,若论为文,非可同日语也。朝廷用此格以取人,  而士欲合其格,不可奈何尔。”

律赋是格律化了的韵文,秦观谓作律赋如“填歌曲”(即填词),乃深知甘苦、最中肯綮之言,由此也可知律赋写作之难。

由秦观、郑起潜所论不难看出,宋体律赋的格法程式远较唐体复杂繁琐,而宋人(特别是主持考试的官员)每论时文“文弊”,却不是批评程式的不合理,而往往是指责举子未按程式作文。如杜范《上殿札子》称“文弊至今极矣”,“词赋句法冗长,骈俪失体,题外添意,体贴不工。至有第七韵不问是何题目,皆用时事,有如策语。今又于第六韵见之。或原题起句便说时事,甚者终篇竟以时事命意。此皆习为谀言者也。”

除音韵、程式外,宋人考校律赋极重破题,一字之巧拙,名次之差或渺若云泥。《能改斋漫录》卷14《赋长啸却边骑》载:“范蜀公(镇)少时,与宋子京(祁)同赋《长啸却边骑》,蜀公先成,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景文见之,于是不复出其所作,潜于袖中毁之。因谓蜀公曰:‘公赋甚善,更当添以二“者”字。’蜀公从其说。……然景文赋虽不逮于蜀公,他人亦不能到。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真奇语也。”同卷《赋圜丘象天》又载:“内翰郑毅夫久负魁望,而滕甫元发名亦不在其下。……及人殿试《圜丘象天赋》,未人殿门,已风闻此题,遂同论议,下笔皆得意。……将唱名,二公相遇,各举程文。滕破题云:‘大礼必简,圜丘自然。’及闻郑赋‘礼大必简,丘圜自然’,滕即叹服曰:‘公在我先矣。’……及唱第,郑果第一,滕果第三,皆如素望。”清李调元《赋话》卷5,对破题也有论述和举证。这说明宋体律赋对程式极为讲究。

三、宋体律赋的两个倾向

就写作特点和思想内容论,宋体律赋明显地具有如下两个倾向:

一是自从规定题目须有出处(儒家经典和子、史)之后,律赋创作逐步走上了议政、说理的道路。王铚曰:“国朝名辈犹杂五代衰陋之气,似未能革。至二宋(庠、祁)兄弟始以雄才奥学,一变山川草木、人情物态,归于礼乐刑政、典章文物,发为朝廷气象,其规模闳达深远矣。”清代学者李调元也说:“大略国初(按指有宋)诸子矩蠖犹存(按指尚用唐人写法),天圣、明道以来,专尚理趣,文采不赡,衷诸丽则之旨,固当俯让唐贤。而气盛于辞,汪洋恣肆,亦能上掩前哲。”实际上,早在太宗时代,“归于礼乐刑政、典章文物,发为朝廷气象”的苗头已经呈露,如现存田锡的《开封府试人文化成天下赋》、《南省试圣人并用三代礼乐赋》、《御试不战而成功赋》,以及《西郊讲武赋》、《圣德合天地赋》、《五声听政赋》等皆是。①其后,这类题目大量涌现,如范仲淹《礼义为器赋》、《今乐犹古乐赋》、《尧舜帅天下以仁赋》、《王者无外赋》、《阳礼教化赋》,夏竦《正家而天下定赋》、《政犹水火赋》,宋祁《丰宜日中赋》、《宥过无大赋》、《志在春秋赋》,等等,不胜枚举。太宗朝状元孙何《论诗赋取土》扬诗赋而抑策论,认为“策问之目不过礼乐刑政,兵戎赋舆,岁时灾祥,吏治得失”。其实后来科场诗赋的发展,在相当大的幅度上也走上了“礼乐刑政”的路子,与策论可谓殊途同归。原因很简单:经、子、史书与诗赋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文体,而要从前者中出题,除了礼乐刑政、典章文物题外,实在别无选择;而作者(举子)欲将诗赋写得“像”诗赋,除了描摹“朝廷气象”外,似乎也别无更好的选择。我们知道,宋代科举考试中的“论”也规定在经、史、子书中出题,“策”除问时务外,还有所谓“子史策”,这就不难理解何以诗赋也走上了议政、说理的路子,与策论“殊途同归”的原因了。宋人强调考试科目要“有用”,他们把诗赋与策(时务策除外)、论题不加分别地都限定在经、子、史书中,意在革除唐代及宋初律赋多以“山川草木,人情物态”为题的“无用”之弊,殊不知这不仅革掉了《诗经》赋、比、兴及《楚辞》“香草美人”的象喻传统,就连陆机的“赋体物而浏亮”的原则也背弃了,其结果是在议论、说理的同时,极尽对王朝歌功颂德、粉饰太平之能事。对此,杨万里曾尖锐地指出:“晚唐诸子,虽乏二子(指李、杜)之雄浑,然好色而不淫,怨诽而不乱,犹有《国风》《小雅》之遗风。……自《日五色》之题一变而为《天地为炉》,再变而为《尧舜性仁》,于是始无赋矣。”他还举与此类似的诗,然后说:“非无诗也,无题也。”②他的意思是,并非宋人不能诗赋,而是场屋所出题目不宜作诗赋。
二是随着宋初儒学复兴运动的再度兴起, “以学为赋”成为潮流,如范仲淹《穷神知化赋》、《乾为金赋》、《易兼三才赋》、《天道益谦赋》等,都是说《易》理的。龚鼎臣《东原录》曰:“赋亦文章,虽号巧丽,苟适其理,则与传注无异。如李巽《土鼓赋》:‘土之静静,乃阴之实;土之动动,乃阳之精。阴以质而浊,阳以文而清。将以质胜文而其理永固,遂以土鼓而其义有成。’斯迨于无愧于理矣,当时谓之‘李土鼓’。”“与传注无异”的赋,龚氏竟谓“无愧”,可见在以学为赋的浪潮冲击下,宋人的审美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实上,在现存宋人律赋中,与《土鼓赋》类似的作品比比皆是,不足为奇。如前举宋祁《丰宜日中赋》,全篇解释《易·丰卦》,最后说:“观《丰》则泽浸于无外,宜日则明被于群下。因一卦之义焉,见圣人之道也。”则不仅如传注,且与经义无异。

宋代理学勃兴,南宋后期成为官学,又将律赋由礼乐刑政、典章文物推向天理性命、格物致知。如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年)省试,真德秀拟《尧仁如天赋》题,预考校的王迈进“题韵之意大略”为:“要以《西铭》为主意”,“四韵尧宅禹宫,大铺叙《西铭》”。这已引起了律赋体制的彻底异化。元人陈绎曾在所著《文筌·唐赋附说》中说:“律赋……至宋而纤巧之变极矣。……或以经语为题,其实则押韵讲义,其体则押韵四六,虽曰赋,实非赋也。”律赋体制的异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它作为赋体文学的特性。前引李调元谓天圣、明道以后的律赋“文采不赡”,说明此后的律赋不仅内容如同讲义,就连华丽的词采美也不复存在了。

四、宋体律赋的评价

自从科举用格律诗、赋取士,学子自少便得习作,这类作品遂大量产生。如王禹僻自谓“志学之年,秉笔为赋,逮乎策名,不下数百首”。《宋史·何群传》载,庆历中石介主太学,果州西充(今四川西充)人何群好古学,介馆之于家,使弟子推以为学长。此人力主科举罢赋,时谏官、御史亦言以赋取士无益治道,下两制议,皆以为不可废。何群“闻其说不行,乃恸哭,取平生所为赋八百馀篇焚之”。所作之多,其他应举者或难出其右,但恐也不会去之太远,因为欲律赋写得好,唯一的办法就是多作勤练。然而如何评价当日多如牛毛、至今流传尚夥的律赋,似乎早在唐宋时代,意见就没有统一过:拥护者固有之,但批评者也不少,宋代更遭到政治革新派的强烈反对,以至于神宗时代、哲宗绍圣后(直至北宋末)曾两度从进士考试中废罢。

清代学者毛奇龄说:“今之诗,非《风》、《雅》、《颂》也,非汉魏六朝所谓乐府古诗也,律也。律者专为试而设。唐以前诗,几有所谓四韵、六韵、八韵者,而试始有之。唐以前诗,何尝限以五声、四声、三十部、一百七部之官韵,而试始限之。是今之所谓律诗也,试诗也。”他所论虽是试律,试赋也一样,律诗、律赋虽产生在用于科举考试之前,但严格讲究程式的省题诗和律赋,的确是“专为试而设”。如用韵,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6曰:“杨诚斋(万里)云:‘今之《礼部韵》,乃是限制士子程文,不许出韵,因难以见其工耳。至于吟咏情性,当以《国风》、《离骚》为法,又奚《礼部韵》之拘哉。’魏鹤山(了翁)亦云:‘除科举之外,闲赋之诗,不必——以韵为较,况今所较者,特《礼部韵》耳。此只是魏、晋以来之韵,隋、唐以来之法,若据古音,则今‘麻’、‘马’等韵元无之,‘歌’字韵与‘之’字韵通,‘豪’字韵与‘萧’字韵通,言之及此,方是经雅。’”可见所谓《礼部韵》纯是科场对付举子的“官韵”,既非当时人们作诗、赋的实用韵,也非古韵。

前面我们征引了秦观的赋法论,总结了嘉枯、治平前的赋法,《师友谈记》说他“少时用心于赋,甚勤而专”。前面我们还引了秦观说作赋如同填词,只在协律,他接着又说:“作赋何用好文章,只以智巧恒订为偶俪而已,若论为文,非可同日语也。朝廷用此格以取人,而士欲合其格,不可奈何尔。”由此可见,在宋代律赋发展最完备的时代,就连秦观这样的赋学专家,对它也颇有微词。应当说明,秦观不仅深谙赋学,而且是律赋高手,他二十四岁时所作(郭子仪单骑见虏赋)深得后人赞赏,如宋人孙奕谓“押险韵而意全至此,乃为至善”。清李调元更认为该赋“叙事工整,竖义透快,兼能摹写一时情景。以此步武坡公,殆有过之无不及也”。但秦观却实话实说,认为作赋与“为文”之道不可同日语,颇鄙薄之。秦观的无奈,更早的科场“过来人”强至也深有同感,曾说:“予之于赋,岂好为而求其能且工哉,偶作而偶能尔。始用此进取,既得之,方舍而专六经之微,钩圣言之深,发而为文章,行而为事业,所谓赋者,乌复置吾齿牙哉!”试想,只讲“协律”、“合格”而不论“文章”好坏的价值取向,如何能产生好作品?故司马光元枯元年(1086年)三月在《起请科场札子》中反对恢复诗赋取土,他写道:“至于以诗、赋、论、策试进士,及其末流,专用律赋、格诗取舍过落,摘其落韵、失平侧、偏枯不对、蜂腰鹤膝,以进退天下士,不问其贤不肖,……是致举人专尚辞华,不根道德,涉猎抄节,怀挟剿袭,以取科名。”这些言论,应该说并非对场屋赋心存偏见,像司马光、强至皆以诗赋登进士第(秦观登进士第时已罢诗赋),是受益者,问题是科场律赋的弊端客观存在,他们不愿说假话。因此,评价宋体律赋作品,不可能不考虑声韵、程式及体制变异等因素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本来,声韵、程式即规矩,任何文学体裁都是有规矩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宋体律赋这样把声韵、程式的重要性强调到极致,将“斗难、斗巧、斗新”作为刻意追求的目标,就必然走向反面,使赋变为文字游戏。协调的声律、不断转换的用韵所形成的音乐感,工整的对偶、固定的程式和华词丽藻包装着的意象群,读起来铿锵流丽,看起来流光溢彩,但绚烂的形式掩盖着的却是贫乏的内容。声韵、程式在这里制造着一种假象,使读者沉醉在外在美的享受中而忽视或者原谅了内涵的简陋,如朱光潜先生所说:“音律是一种制造‘距离’的工具,把平凡粗陋的东西提高到理想世界。”人们常称赞范仲淹《用天下心为心赋》、《水车赋》、《君以民为体赋》等,但赋中所表达的不过是统治者所容许的儒家民本思想的老生常谈,没有对社会实际的任何助益或针砭,即便某些赋中有“微言大义”,也犹如蜻蜓点水,妆点而已,与汉大赋的“曲终奏雅”没有两样。王夫之论诗格、诗法和经义程式时说:“诗之有皎然、虞伯生(集),经义之有茅鹿门(坤)、汤宾尹、袁了凡(黄),皆画地成牢以陷人者,有死法也。死法之立,总缘识量狭小,如演杂剧,在方丈台上,故有花样步位,稍移一步则错乱;若驰骋康庄,取涂千里,而用此步法,虽至愚者不为也。”所言很有道理:任何格法、规矩或程式(赋格自然也在其内),一旦成为“定式”、“死法”,而且还要对按“死法”制作的作品定高下以取士,那实在是“至愚”的制度。因此我们说,宋人争论是否以诗赋取士,双方似乎都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如果废除“死法”而用活法,则即便是试以诗赋,也未必不是良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宋体律赋的综合评价不可能高,若从其体制和思想内容论,应该是很低的:这是宋人自己的定位,也为历来文学研究家所公认。叶适说得很透彻:“今日之赋,皆迟钝拙涩,不能为经义者然后为之。……诸律赋皆场屋之伎,于理道材品,非有所关。”金人王若虚甚至说:“科举律赋不得预文章之数,虽工,不足道也。而唐、宋诸名公集往往有之,盖以编录者多爱不忍割,因而附人。此适足为累而已。”顾炎武在谈到唐、宋以律取士及明、清八股文时,亦曰:“文章无定格,立一格而后为文,其文不足言矣。”但近年来学界似乎有一种倾向,即对律赋这种科举时文肯定得过多,有的甚至因文学史家所不取而愤愤不平,将律赋写作比为走钢丝或“戴着枷锁跳舞”,认为“限制越严而又越能自由驰骋,就越能表现作者的才华”,因而加以褒扬。这种说法很片面。因难见巧、见工只是问题的一面,严格的程式和“朝廷气象”所造成的内容苍白,质不胜文,则是问题的另一面,而此点足以结束律赋的生命,何况所谓“巧”、“工”不过是“时文”的病态美,是“技术”而不是艺术。我们不必像司马光那样讲诗赋之失在“不根道德”,即以文论文,律赋的各种拘忌和来自经、史、子书中的题目,严重束缚了作者的手脚,使他们如在“地雷阵”中小心翼翼地艰难爬行,从而变成了不能畅所欲言的“结巴”、“哑巴”,丧失了思想表达的自由,也是极不可取的。一个民族欣赏的若只是像走钢丝或“戴着枷锁跳舞”般的文字绝技,把精力用在“斗难、斗巧、斗新”的无谓游戏上,思想却极度贫乏,那是很危险的。与清人总结明朝亡于八股文一样,宋王朝的贫弱和覆亡,不能说与科场文风无关。经历过亡国之痛的刘境在《答友人论时文书》中,就曾痛心疾首地说,当宋季蒙元大兵压境、国家危亡之际,士大夫们关心的却是放解试、省试、类试,议论的是“某经义好,某赋佳”,于是“国随以亡”,并感慨良深地说:“斯文也,在今日为背时之文,在当日为亡国之具,夫安忍言之!”这是历史的血的教训。
也许有人会问:唐代律诗、宋词都有严格的格律,不是仍然产生了大量名家名作么?①这个问题其实勿需深辨,如果懂得宋体律赋的限题、限韵、限用韵次序、限程式(起承转合、八韵体贴贯穿之类)等等诸多拘忌的话(科场还要限时间),便会知道科场律赋的制作与唐律、宋词的创作是两回事,不可相提并论。完全有理由设想,如果宋词也照宋代科场律赋那般写作,是绝对不会有好作品的,——唐代律诗成就很高,但科场律诗却佳作极少,就是很好的反证。不错,宋代律赋确有不少“名家名作”,但应看到,其“名”是科举制度一手制造的,是搭科举的“船”而出名的,赋名不过是“进士高第”光环的衍射而已,或者竟是托后来高官厚禄的福,——宋人喜说某宰相为举子时,赋已如何如何,俨然赋已成谶,②最能说明此点。
当然,宋体律赋也并非一无是处。首先,严格的程式,可以培养锻炼人们超强的驾驭文字和调协声韵的能力,即所谓因难以见巧。现存宋初人的某些律赋读来铿锵流丽,声文并茂,能给人以视觉、听觉的强烈美感。这虽是文字游戏的功能,但其美学价值不可抹杀,正如朱光潜先生所言:“就史实说,诗歌在起源时就已与文字游戏发生密切的关联,而这种关联已一直维持到现在,不曾断绝。其次,就学理说,凡是真正能引起美感经验的东西都有若干的艺术的价值。巧妙的文字游戏,以及技巧的娴熟的运用,可以引起一种美感,也是不容讳言的。”其次,由于诗赋命题只有大范围,举子必须有十分丰厚的知识积累才能上阵操觚,如孙何所说“非学优才高不能当”。叶梦得亦曰:“熙宁以前,以诗赋取士,学者无不先遍读《五经》。余见前辈,虽无科名人,亦多能杂举《五经》,盖自幼学时习之尔,故终老不忘。”《文献通考》卷32引庆元四年(1198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骊之制,研精罼思,始能成章。”显然,这有利于强化士子的学养。再次,现存宋人文集中的律赋,大量是科场外的习作,或登第后的拟作,虽亦按严格的科场程式,但题目乃其自拟,用韵出于自选,打破了“礼乐刑政”的桎梏,思想表达较为自由,内容也不无可取。

不过,即如上论,似乎也很难提升律赋的地位。就总体看,也许可以这样说:宋体律赋是科举考试的产物,与明、清时代的八股制艺一样,内容空泛、歌功颂德、缺乏文学精神是其致命的弱点,为文学史家所不取乃理所当然。但科举程式所打造出来的形式美,特别是它的音韵、文字运用技巧,仍是一笔可资借鉴的遗产。不过需要记住:连这点仅供耳目感官享受的美,北宋中叶以后的律赋也已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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