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诗正义》乃义疏之体例,其面对的阐释对象,既包括经,又包括经之注。作为一部奉敕而撰的经学统一之作,它既要遵循“疏不驳注”的原则,又要面对注与注、注与经之间的抵牾不通之处,同时还要显示出自己的学识、意见与观点,这就给它的《诗经》阐释设置了一个相当大的难题。面对这种两难处境,孔疏采用了一定的方法来处理传、笺矛盾,疏、注矛盾,序、经矛盾,形成了它的释诗特点。本文仅就孔疏处理传笺矛盾的特点试论之。
孔疏在对传、笺之异的处理中,充分贯彻了“疏不驳注”的原则。正如杨端志所言,“正义解释注文则不得有出入,注文错了,也要顺着它强词辩说,有比注文更好的解释,也不能采用……正义的这种做法叫做‘疏不破注’。而两注传、笺时有不同,毛传是古文学派,郑玄之笺虽以宗毛为主,但又吸收了三家今文之说,故其表现为“毛义隐略,则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两者解诗扦格之处在所难免。那么,面对传、笺之异,孔疏如何应对?如何处理呢?
1委曲周全,极力调和孔疏对于传、笺的不同之处甚至是矛盾之处,能疏通者,尽量疏通,即使曲意穿凿也在所不惜。如《周南·汝坟》首章“未见君子,怒如调饥”句,传云:“怒,饥意也。”笺云:“怒,思也。未见君子之时,如朝饥之思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