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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宁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文言小说的分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但长期以来文言小说的分类法和分类名显得混乱。本文提出应尊重古人的小说观念以及分类法和类名,以古代的小说观念作为对小说范围的界定,在梳理古代学者和近代研究者的小说分类法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唐代文言小说分类的体系,即先分为志怪、轶事二类,再做第二层次的细分:志怪分杂记、杂史杂传、地理博物;轶事分逸事、琐言、辩订、箴规。本文是对唐代文言小说分类的一个初步探讨,希望能引起学界对于文言小说分类研究的关注,摒弃一些不准确的分类法和类名,逐步建立文言小说的分类体系。

【关键词】文言小说、唐代小说、分类、志怪、轶事、笔记、传奇

这篇文章的题目之所以叫做唐代文言小说分类而不是古代文言小说分类,是因为我认为古代小说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含混不清的文类,什么是小说、哪些东西属于小说,不同时代的人的观念并不完全一致,也可以说,小说是一个从古到今不断变化的动态的概念。要对这样一个内涵广泛而又时常变化的小说文类进行分类,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分类体系,如一套普遍适用的分类法、分类标准和分类名等等,应该说非常困难,至少在目前看来似乎还没法做到。研究者与其一开始就去建立适用整个古代的小说分类体系,不如先对各个不同时期的小说进行清理和分类,最终再来考虑更全面的分类体系。

古代文言小说分类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古代小说概念和范围界定的问题。李剑国对此有过很深入的思考,他说:“文言小说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模糊不清,这一点又影响到对文言小说的分类。因此科学地确定文言小说的内涵和界定其范围是研究的重要课题和基本前提。”1但是,如何界定古代小说的概念和范围,学术界至今未达成共识。现在学界一般都用现代的小说观念去审视中国古代的小说,而不顾中国实际的小说传统,在研究中已经引发不少问题。比如,中国古代小说的发生问题,同样是以近世小说观念作为判断标准和理论指导,有说春秋战国时已有小说者2,有说唐代以前没有小说者3,二者判若云泥。其实,近世以来以西方小说为主的小说观念,以及西方的小说类型研究,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4。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用所谓近世以来的小说观念审视中国自己的小说作品和小说传统。现在已到了该对此问题进行反思的时候了。

我先将我自己对于古代小说概念的认识陈述如下:中国古代小说观念来源于作为先秦时一个普通语词的小说概念,本来指与经艺大道相背离或无关的言说。这可以称为广义的小说概念。自从《汉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汉志》)于诸子略中列小说一家,小说由此又成为具有目录学分类意义的一个概念。同时,因为具有了文字表达和书写的外在形式,“小说”又开始指一种文类,一种历代公私书目著录于小说家而不同于经史诗文著作的文类。这可以称为狭义的小说概念。它仍比近代以来古代小说研究中一般所说的小说的内涵大,比如,它包括胡应麟说的丛谈、辩订、箴规等。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文类的古代小说,其特征十分模糊,对它的认定也因时因人而异,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相对而言,广义的小说概念比较稳定。历史上,广义和狭义两种小说概念也时常互相发生影响,混淆不清。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末5。

本文要对唐代文言小说进行分类,那么究竟那些作品可以归入这一范围呢?我认为,在《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新唐志》)以及《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等唐宋书目中,凡子部小说家里所收录的唐代小说,就应该是这一时期小说史研究的主要对象。《新唐志》小说家类收录84种作品,是这一时期小说的主体。此外,《新唐志》中未列入小说家的一些作品,在《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中进入了小说类,如《朝野签载》、《尚书故实》、《封氏闻见记》等,也应予考虑。先来看看古人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小说分类,但不仅限于唐代人的小说分类和对唐代小说的分类。

一、古代学者对小说的分类

《汉志》著录了十五家小说,虽然没有分类,但从这些小说的名称和残存的佚文来看,大略可以分为“记事”和“虚诞”两类。如《周考》小注:“考周事也。”《青史子》小注:“古史官记事也。”《黄帝说》小注:“虚诞依托。”其余各种小注,或言依托,或言浅薄,其实也可以分别归入上述两类,只是因为见不到原书,各篇所属为何,不好妄加推测。自《汉志》始,小说作为一个文类的地位开始得到确立,以后各代公私书目大都在子部下设有小说一家。

小说虽然作为一种文类在书目中被著录,但一直无人尝试对它进行分类。这种状况到刘知幾作《史通》时才有改变。《史通》卷十〈杂述〉一篇将正史之外的杂著称为“偏记小说”,共分为偏记、小录、逸事、琐言、郡书、家史、别传、杂记、地理书、都邑簿等十类。划分严密详尽,并有论述和举例。在古代小说分类以及小说观念的研究中,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篇文章,很多学者对此已有论述,此不赘言6。毫无疑问,按照近世的小说观念来看,十类之中,逸事、琐言、杂记相对较多地具有小说意味。但这三类具体所指,各人理解又不尽相同。如陈平原说:“刘氏描述的这三类‘小说’,近乎现代学者所说的历史小说、志人小说和志怪小说。”韩云波则说,这就是唐以后文言小说的三种类型:记事类轶事小说,记人类轶事小说,志怪小说。其实,杂记、逸事、琐言两种小说类型的名目我们不妨沿用,这样可以尽量地保留其本来的内涵,不必使用现代以来小说研究中的术语来翻译解释。至于其它七种名目的小说,从广义的小说概念来衡量,仍然可以归入古代小说的范围。

宋真宗时期编纂的《太平广记》,采用了五百余种小说,但经过分门别类地重新编排,全书按题材分为九十二大类,又分一百五十余细目。其类目如下:

神仙、女仙、道术、方士、异人、异僧、释证、报应、征应、定数、感应、谶应

名贤(讽谏附)、廉俭(吝啬附)、气义、知人、精察、俊辩、幼敏、器量、贡举

铨选、职官、权倖、将帅、骁勇、豪侠、博物、文章、才名(好尚附)、儒行(怜才、高逸附)
乐、书、画、算术、卜筮、医、相、伎巧、博戏、器玩、酒(酒量、嗜酒附)、食(能食、菲食附)

交友、奢侈、诡诈、谄佞、谬误(遗忘附)治生(食附)、褊急、诙谐、嘲诮、嗤鄙、无赖、轻薄、酷暴

妇人、情感、童仆奴婢、梦、巫(厌祝附)、幻术、妖妄神、鬼、夜叉、神魂、妖怪、精怪、灵异

再生、悟前生、冢墓、铭记、雷、雨(风、虹附)、山(溪附)、石(坡沙附)、水(井附)、宝、草木

龙、虎、畜兽、狐、蛇、禽鸟、水族、昆虫、蛮夷、杂传记、杂录

名目之繁杂,简直令人眼花缭乱。《太平广记》是一部类书,从小说研究的角度看,其分类体系和类目就显得琐碎而混乱。这种类书的分类体系,代表了一种古人建立知识谱系的努力,显然不适合对小说分类的要求。

明嘉靖时上海人陆楫编《古今说海》142卷,采集前代至明代小说136种,据书前唐锦《古今说海引》云:“凡古今野史、外记、丛语、脞语、艺书、怪录、虞初、稗官之流,其间有可以裨名教、资政理、备法制、广见闻、考同异、昭劝戒者,靡不品骘抉择,区别汇分,勒成一书,列为四部,总而名之曰古今说海。”既然采集众多,内容庞杂,就存在一个分门编排的问题。编者自创了四部七家的分类方法:说选部,含小录、偏记二家;说渊部,含别传一家;说略部,含杂记一家;说纂部,含逸事、散录、杂纂三家7。四家之分,似无根据,七家之名,则大有讲究。小录、偏记、别传、杂记、逸事五家名目,均是《史通》中已经出现的,这明显是部分地沿用《史通》的分类法和类名。但是,陆楫等编者对于四部七家并无说明,从各部类所收小说作品中,也很难看出其分类的依据和标准,而不同类目下的小说,其性质也有相同或相近之处。大约同一时期的《五朝小说》,分魏晋小说为十类:传奇、志怪、偏录、杂传、外乘、杂志、训诫、品藻、艺术、纪载。《五朝小说》和《古今说海》一样,都存在分类琐碎,界定不清,标准不一的问题。
明代的胡应麟总结了一些唐宋元明的小说实践经验,也包括小说目录分类的经验,他在《少室山房笔丛》卷十三《九流绪论下》里提出了一个六分法:

小说家一类,又自分数种:一曰志怪:《捜神》、《述异》、《宣室》、《酉阳》之类是也;一曰传奇:《飞燕》、《太真》、《崔莺》、《霍玉》之类是也;一曰杂录:《世说》、《语林》、《琐言》、《因话》之类是也;一曰丛谈:《容斋》、《梦溪》、《东谷》、《道山》之类是也;一曰辩订:《鼠璞》、《鸡肋》、《资暇》、《辩疑》之类是也;一曰箴规:《家训》、《世范》、《劝善》、《省心》之类是也。丛谈、杂录二类最易相紊,又往往兼有四家,而四家类多独行,不可搀入二类者。至于志怪、传奇,尤易出入,或一书之中,二事并载,一事之内,两端具存,姑举其重而已。

此段文字前人论述很多,如陈平原说:“六类之中,後三类(丛谈、辩订、箴规)没有多少文学色彩,不过时人确实将其视为小说,不能怨胡氏选择不当;前三类才是现代文类意义上真正的小说。……胡氏心目中的‘志怪’写神仙鬼怪,‘传奇’述人间情事,‘杂录’记士大夫逸闻琐事(近乎后世所说的‘志人’),分类还是颇为精当的。”这代表了多数学者的看法。不过,丛谈的性质明显与杂录相近,所以说“丛谈、杂录二类最易相紊,又往往兼有四家”,恐怕不好将它排除在小说研究之外。丛谈一类近于今人所说的笔记,是从书写体式上来界定的,它具有丛脞、杂芜的特点。而志怪、杂录之类的区分和定名,则主要以内容是否涉及神鬼怪异作为标准,这说明胡应麟的分类法是不严谨的。辩订、箴规二类今人多不将其视为小说,但如果对传统的文类小说进行分类,这两个名称无疑值得借用。

《四库全书》是清中期一项大型文献编纂工程,在目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于小说家的分类,可以看作是古典时代对小说分类的最后总结。《四库全书》小说家分为三类:“其一叙述杂事,其一记录异闻,其一缀辑琐语。”杂事大约相当于今人所说的志人小说(这个名称不宜继续使用,说见後),异闻相当于志怪,而琐语则似乎两者兼有。瑣語收录的作品很少,仅《博物志》、《述异记》、《酉阳杂俎》、《清异录》、《续博物志》五种,从内容来看,多涉神怪。但四库馆臣立此一目,显然是从它们的著述体式上来考虑的,事实上使用了不同的分类方法。魯迅曰:“右三派者,校以胡应麟之所分,实止两类,前一即杂录,后二即志怪,第析叙事有条贯者为异闻,钞录细碎者为琐语而已。”8如果我们以内容是否涉及神鬼怪异作为分类标准,使用志怪、轶事这两个名称取代异闻和杂事,那么这三类其实可以简化为志怪、轶事两类。

二、现代学者对文言小说的分类

最早系统研究中国小说史的鲁迅并未专门论述小说分类问题,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没有出现“志怪小说”、“传奇小说”、“志人小说”的字样。从此书篇目名称来看,鲁迅对类名的使用较为慎重,如云“六朝之鬼神志怪书”、“唐之传奇文”、“唐之传奇集及杂俎”、“宋之志怪及传奇文”等,而不说这就是小说的分类和类名。但鲁迅在1924年的一次演讲中(后来整理成《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一文),使用了“志怪小说”、“志怪的小说”、“传奇小说”等提法,并且出现了“志人的小说”的说法,第二讲的题目就是“六朝时之志怪与志人”,但这些提法并不多见。《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虽然没有专门讲小说分类问题,对于后来小说分类的影响却巨大而深远,形成了文言小说志怪、志人、传奇的三分法。

今天大部分学者在小说史等专著中使用志怪、志人、传奇三分法的分类体系,或者在研究中使用这些术语和概念。如吴志达《中国文言小说史》,由其章节标题即可见一斑,如“魏晋南北朝志怪小说的嬗变”、“魏晋南北朝的志人小说”、“唐人传奇兴盛的原因”、“宋元传奇小说的演变”、“宋元笔记体志怪与志人小说”等等。有的的学者在沿用三分法的同时,将志人小说改为“轶事小说”或别的名称。如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将唐代小说分为四类:传奇小说、志怪小说、轶事小说、市人小说,就文言小说而论实际上只是前三类。萧相恺《宋元小说史》也是如此,该书下编叙文言小说共四章,除第一章概述外,其余三章分别是“宋元的志怪小说”、“宋元的轶事小说”、“宋元的传奇小说”9。李剑国则将文言小说分为志怪、传奇、杂事(或杂录)三类,但是,他又说“以上三类是大体而言,实际上还有些别的类型。”10也许他对此分法也不是很满意,尚有疑义或保留。李剑国在最近一篇文章中,将唐代以前的小说分为志怪、志人、杂事、杂传四类11,也存在杂事、志人、杂传三类不易区分的问题。另外,杂传是古代目录学中史部的一个分类概念,如果将《隋志》、《新唐志》等目录中的杂传都归入小说,那样小说的范围就更为扩大了。

事实上,不管叫志人小说还是轶事或杂事小说,这种三分法都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分类标准不统一。志怪、轶事(志人)是根据其内容是否涉及神鬼怪异(包括徵应、运兆、卜筮等)而确定的,比较容易区别,如《搜神记》、《玄怪录》、《宣室志》、《独异志》、《通幽记》、《灵怪集》、《定命录》等是志怪小说,《世说新语》、《朝野佥载》、《隋唐嘉话》、《大唐新语》、《刘宾客嘉话录》等是轶事小说,可以说是一目了然。当然,不排除志怪小说中有轶事的成分,轶事小说中有志怪的成分,但大体上二者可以区别。但传奇呢?现在学界一般都认为,传奇具有这样一些特质:篇幅较长,叙述婉转,文辞华艳。它更多地是指一种具有特定文章风格、创作意识以及审美特征的叙事文学。无论写人事还是写鬼神,都可以具有传奇的风格。既然如此,志怪、传奇、轶事(志人)等概念和类名怎能并列呢?苗壮也曾指出这种分类法的弊病:“目前通行的文言小说为志怪、志人、传奇,缺陷在于区分标准不一。前二者的区别在题材内容,一记神鬼怪异,一记人间轶事;后者特点在描写方法。”12不过苗壮提出的分类法也有问题,他将文言小说分为笔记与传奇两类,但笔记是一种书写体式,传奇是一种表现风格,二者并不在一个层次上。

这里要说一下笔记小说的问题,“笔记小说”的概念其实很不准确。笔记一词产生较早,原指书记、记录的意思。宋代以後常用来指那些随手记录、不拘体例的杂记见闻,其内容包括传闻轶事、读书心得、日常感受、诗文评论、考证辩订等等,十分庞杂。宋祁的《笔记》、苏轼的《仇池笔记》、陆游的《老学庵笔记》等都以“笔记”为名,这些书无疑开启了后人撰着此类作品的法门。宋元时期此类书籍极多,其名称除笔记外,还有随笔、笔谈、笔丛、谈丛、丛谈、丛说、丛话、丛语、清话、漫录、野录、燕语、夜话、夜语等等。胡应麟提出丛谈一类,也和这种笔记体书籍有的叫做丛谈、谈丛有关,如陈师道的《后山谈丛》、蔡絛的《铁围山丛谈》等。应该说,笔记与小说原本是不相干的两个系统,产生的时间和源流也不相同。小说作为文类,以《汉志》著录为起点,一直归属于子部中的一家;而笔记产生于宋代(这以前只能说有类似笔记性质的著作存在),并不固定属于四部中的哪一家,传统目录学上也没有以笔记为名的类别。但因为不少笔记具有小说性质,宋代以后被公私书目著录到子部小说家里,二者才发生了某种联系。如《宋史·艺文志》小说家里就著录了《梦溪笔谈》、《容斋随笔》、《苕溪渔隐丛话》、《幕府燕闲录》、《渑水燕谈录》、《后山诗话》、《冷斋夜话》等,此后的公私书目于小说家里也着录了不少笔记,包括《四库全书》在内。但同时,也有很多笔记被归入子部杂家类以及史部的传记、杂史、地理等类别中(以《四库全书》分类而论)。不再举例。笔记与小说连称,作为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在研究中是很不严谨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概念和名称。对此问题前人已有认识:“有人认为,笔记就是笔记,联带上小说,有点不伦不类。”13事实上,古代原本很少有笔记与小说的连称,即使偶然出现,也是一种并列的概念,并不指小说的一个种类。这种称呼的流行,是20世纪20年代刊行《笔记小说大观》以后的事情14。诚如李剑国所说:“笔记、笔记小说与志怪传奇等文言小说是两种不同的关照系统,不能搅和在一起。当我们使用笔记、笔记小说的概念时,不是在进行小说和小说史的表述,只是在说明一种文献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在研究文言小说时应避免使用笔记小说的概念。”15当然,不用笔记小说的名称并不是说不再研究笔记,只是不必一定要把它和小说联系起来。

我们再来看一些专门的理论著作又是如何进行小说分类的。叶桂桐《中国古代小说概论》中专列“中国古代小说的类型”一章,但只有寥寥数页,于古代小说先分为文言、白话两类,而文言小说则分为笔记与传奇两类,仅说“凡秉笔直述见闻,摒去雕饰者为笔记;凡描写详细委曲,用笔变幻者为传奇”,论述十分简略16。这种分类法接近于苗壮,其缺点如前所述。宁宗一《中国小说学通论》第二编为“小说类型学”,本应专门论述此问题,却含糊其辞,未作明确的陈述和分析,只能通过其叙述看出,大约是将唐前小说分为志怪和志人两类,唐以后的文言小说怎么分类则没有具体说明。程毅中《唐代小说史话·序论》中也有“唐代小说的分体与分期”,但语焉不详,推测起来,大致分志怪、传奇、通俗以及“志人小说及小说化的传记、杂史”17。显得有些芜杂,界定也不清楚。陈平原在《小说史: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好的理论准备和历史回顾,但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分类主张,令人感到遗憾。宁稼雨在《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中,采取志怪、传奇、杂俎、志人、谐谑的五分法18,也存在杂俎中包含志怪、志人成分的问题,而谐谑其实也大多关乎人事,与志人也难以区分。上述几种著作都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小说分类,却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可见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解决。

具体到唐代小说的分类,除了前述侯忠义的三分法外,更多地是根据人物、主题等不同的标准作细分,如日本学者盐古温将唐代小说分为别传、剑侠、艳情、神怪;郭箴一分为神怪、恋爱、豪侠三类。其实,这些分类法和分类名主要是就唐代传奇而言,失于偏颇。程国赋在对这些分类法提出批评之后,提出了五分的方案:神怪、婚恋、逸事、佛道、侠义19。这个方案虽然不局限于传奇,但也有分类不清的问题。如神怪与佛道就不易分别。若按程国赋对逸事的定义,“描写名人逸事、琐记逸闻”,他归入婚恋类的《柳氏传》、《长恨歌》、《云溪友议·卢渥》,归入侠义的《唐国史补·故囚报李勉》、《桂苑丛谈·张祜》、《玉堂闲话·裴度》,岂不也是逸事?

总体说来,过去对文言小説的分类研究比较缺乏,即使有一些涉及,要么是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分类混乱;要么是眼界狭窄,概括性不强。至于对唐代文言小说的分类研究就更为缺乏,大多是沿用三分法,或者是根据其人物、主题等分为较多较细的类别,类名很多,却不能统一在一个分类体系下,而且多数是就传奇而言,不能完整地反映出唐代小说的真实面貌。
三、志怪与轶事的二分法

其实,对于过去的三分法作一番改造,并进第二级细分,就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准确而便于研究使用的分类体系。前面已经说到,三分法的缺陷主要在于传奇一类常与志怪、轶事相混,不易分别。传奇作为一种写作的风格技巧,既能写神鬼,也可述人事。如孙逊、潘建国所说:“目前我们所谓的‘志怪小说’,乃是以题材为标准的分类;所谓‘传奇小说’,则是以文体为标准的分类,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它们分属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交错的概念。”20所以取消传奇这一类别,或者说根据各篇的具体内容分别归入志怪、轶事之下,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和笔记的情况一样,取消传奇小说的名目,取消这一与志怪、轶事等并列的类别,并非不再关注笔记和传奇。传奇作为唐代一个重要的文学现象,作为曾取得很高文学成就的一种文类,对它进行深入研究大有必要。但这种研究完全可以独立進行,从六朝别传、杂传到用传奇法写志怪的《聊斋志异》,重新建立自己的谱系,而无需使用“传奇小说”之名,致使概念本来就不易界定的“传奇”和“小说”相互纠缠。

这样,唐代的文言小说就可以分为两大类,志怪和轶事。不用志人小说的类名,是因为志人这个名称给出了一个限制,即小说中必须有人物出场,而实际上很多小说并不一定有人物,更不一定有情节。轶事小说除了包含志人小说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其它没有人物、没有故事性的内容,如地理风俗、典章制度、器物饮馔、掌故旧闻、事物起源、箴规考订等,只要其中不涉及或较少涉及怪异的成份,即可归入轶事小说名下。“事”字的含义比较丰富,可以指人,指事件,指事物,指典故,甚至可以指不易命名的一些东西,类似于英语词汇中的something。但是应该规定轶事的“事”不包括涉及神鬼怪异的内容,以便与志怪区分。志怪和轶事的两分法,只以其内容题材是否涉及神鬼怪异为准。这样划分的优点是简明精当,不易产生歧义和混乱。毫无疑问,文言小说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有些很难用单纯的志怪或单纯的轶事来界定,往往彼此混杂,这时候就只能如胡应麟所说“姑举其重”,看它的主要部分属于志怪还是轶事。也有些小说集二者兼有而且分量相近,可以称之为“志怪兼轶事小说”或“轶事兼志怪小说”,如《戎幕闲谈》、《剧谈录》、《桂苑丛谈》、《酉阳杂俎》等。

轶事、志怪的二分法虽然简明易行,但不够细致。所以要进一步细分,才能更好地对唐代小说进行归类并描述其各自的特征21。唐代志怪小说的分类,可以借鉴李剑国《唐前志怪小说史》中对唐前志怪小说的分类法,分为三类:杂记体、杂史杂传体、地理博物体22。杂记体的代表是《搜神记》、《幽明录》等,杂史杂传的代表是《汉武故事》、《列仙传》等,地理博物体的代表是《神异经》、《博物志》23。李剑国使用的“杂记体”一名,大概来自前述刘知幾的类名:“阴阳为炭,造化为工,流形赋象,于何不育。求其怪物,有广异闻。若祖台《志怪》、干宝《搜神》、刘义庆《幽明》、刘敬叔《异苑》。此之谓杂记者也。”

这是比較好的做法。

至于唐代轶事小说,侯忠义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三类:轶事、琐言、笑话。苗壮则将志人小说分为三类:逸事、琐言、笑话24。应该说这种细分是比较准确的,但可以做一些修正。侯忠义使用的与琐言、笑话并列的二级类名轶事,名称和与志怪并列的一级类名轶事相同,容易造成混乱,不如采取逸事作为二级类名。其实,这里的逸事、琐言均来自前面提到的刘知幾的分类法和类名:

国史之任,记事记言,视听不该,必有遗逸。于是好奇之士,补其所亡。若和峤《汲冢纪年》、葛洪《西京杂记》、顾协《琐语》、谢绰《拾遗》。此之谓逸事者也。

街谈巷议,时有可观,小说卮言,犹贤于已。故好事君子,无所弃诸。若刘义庆《世说》、裴荣期《语林》、孔思尚《语录》、阳松玠《谈薮》。此之谓琐言者也。

刘知幾的琐言也包括排调、谐谑在内:“琐言者,多载当时辨对,流俗嘲谑。俾夫枢机者藉为舌端,谈话者将为口实。及蔽者为之,则有诋讦相戏,施诸祖宗,亵狎鄙言,出自床笫,莫不升之纪录,用为雅言,固以无益风规,有伤名教者矣。”
《史通·书事》云:“又自魏晋已降,著述多门,《语林》、《笑林》,《世说》、《俗说》,皆喜载调谑小辩,嗤鄙异闻。虽为有识所讥,颇为无知所悦。”在刘知幾眼中,《语林》、《世说》、《笑林》原属一类。再从具体作品来看,《世说新语》有排调门、《大唐新语》有谐谑门,而《笑林》、《启颜录》中也含有一些类似《世说新语》那样的文字。这些现象都说明世说体与排调体联系紧密,前者原本就包含了后者。因此,《笑林》等相对专门的笑话书与世说体作品之间虽然有些差别,但将其都归入琐言类,也是应有之义。

刘知幾“逸事”、“琐言”等名称是对六朝小说的总结和归类,应用于唐代文言小说分类时,还是需要对它们做一些说明,以免混淆。相对逸事来说,琐言大多以记载人物言行为主,通过对一个场景和片断的描写来展现人物的神情性格。虽然不一定都有《世说新语》那样的独特韵味,不一定都象《世说新语》那样分门系事,但书中各条文字的篇幅应较短一些,描写应该围绕人物展开。而逸事重在记录朝野人物的逸闻琐事,以纪事为主,同时也包括典章制度、故事旧习等,历史意味更明显一些。

此外,《新唐志》中还有一些非志怪的小说,又无法归入逸事与琐言二类,则应当别立名目,以求各归其所。李肇《国史补序》云:“言报应,叙鬼神、徵梦卜、近帷箔,悉去之。纪事实,探物理,辩疑惑,示劝戒,采风俗,助谈笑,则书之。”其中所说的其实就是区分志怪、轶事,要去志怪,存轶事。其中的“探物理”,就是探求事物的道理,也包括事物起源、物名来由等。“辩疑惑”指辨析对事物的错误认识,很多是涉及知识性的考订。可以用“辩订”这一二级类名来总括它们。至于“示劝戒”,既可通过具体的人物言行故事来表现,也可直接以劝诫、忠告、命令的文字写出,后者包括家训、帝范、官箴等,此类书可名之为“箴规”。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具体的唐代文言小说进行归类了。下面列举部分唐代小说的归类情况:

类名

志怪杂记《冥报记》、《定命录》、《灵怪集》、《宣室志》、《独异志》

杂史杂传《玄怪录》、《续玄怪录》、《博异志》、《集异记》、《逸史》、《仙传拾遗》、《续仙传》、《神仙感遇传》、《墉城集仙录》、《杜阳杂编》

地理博物《异物志》、《洽闻记》

轶事逸事《朝野佥载》、《谭宾录》、《开天传信记》、《次柳氏旧闻》、《常侍言旨》、《唐国史补》、《因话录》、《尚书故实》、《松窗杂录》

琐言《续世说新书》、《五代新说》、《隋唐嘉话》、《大唐新语》、《唐说纂》、《笑林》(何自然)、《俳谐集》、《谐噱录》

辩订《封氏闻见记》、《资暇集》、《苏氏演义》、《刊误》、《兼明书》、《事始》、《续事始》、《造化权舆》、《炙毂子杂录注解》

箴规《诫子拾遗》、《开元御集诫子书》、狄仁杰《家范》、《卢氏家范》、《中枢龟镜》、《六诫》

需要强调的是,对文言小说的分类研究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已有的小说作品,而不是对它们进行任意的评判和规定,更不能指望有一套明确的体系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文仅仅讨论了唐代文言小说的分类,事实上不同时代文类小说是有所差别的,如在《宋史·艺文志》小说类中又有诗话、花木谱录之类的作品,这意味着第二级的分类还需根据时代不同作出调整。但是作为第一级的志怪和轶事的二分法,应该是适用于大部分古代小说的分类的。

注释:

1李剑国《文言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文言小说研究的几点看法》,载《文学遗产》1998年第2期。在这篇文章中他还说到:“首先是小说的界定问题,即如何划分小说和非小说的界限;其次是文言小说内部的分类及名称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比较统一的认识,显得非常混乱。”

2如胡念贻认为《逸周书》中已有小说,见《〈逸周书〉中的三篇小说》,载《文学遗产》1981年第2期。薛洪勣、王汝梅认为:“大约在春秋战国时代,便涌现出一大批作品,形成了中国小说史上第一个比较繁荣的时代。”见《两种小说观念和对唐前小说作品的再思考》,载《明清小说研究》1997年第4期。徐克谦也认为:“中国古代小说的历史,应当从战国时期算起。”见《论先秦“小说”》,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5期。

3如石昌渝认为:“文言小说发端于唐代,包括传奇小说和笔记小说。”见石昌渝《中国小说源流论》,北京:三联书店,1994,13页。又参见石昌渝《“小说”界说》,载《文学遗产》1994年第1期。董乃斌也有类似的观点,见其《现代小说观念与中国古典小说》,载《文学遗产》1994年第2期。
4参见陈平原《小说史:理论与实践》十三节“小说类型研究概论”,见《陈平原小说史论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1340页。

5参见拙文《中国古代的两种小说概念》,《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
6如宁宗一主编《中国小说学通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第二篇第二章第四节“刘知幾的小说类型观”;陈平原《小说史:理论与实践》14节“中国古代小说类型观念”,《陈平原小说史论集》1344—1345页;韩云波《唐代小说观念与小说兴起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2)第一章第二节“刘知幾《史通》与小说观念的系统化”。

7见《古今说海》成都:巴蜀书社,1988。

8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5页。

9参见吴志达《中国文言小说史》,济南:齐鲁书社,1994;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萧相恺《宋元小说史》,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

10李剑国《文言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关于文言小说研究的几点看法》。

11李剑国《先唐古小说的分类》,《古典文学知识》2001年第2期。

12苗壮《笔记小说史》,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5页。

13高斯《重刊笔记小说大观序》,转引自苗壮《笔记小说史》3页。

14比《笔记小说大观》稍早出版的《古今笔记菁华》(广益书局)也有不少小说的内容,但没有用“笔记小说”的名称。

15李剑国《文言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关于文言小说研究的几点看法》。

16叶桂桐《中国古代小说概论》,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42页。

17程毅中《唐代小说史话》,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

18宁稼雨《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齐鲁书社,1996。

19盐古温、郭箴一等人的分类法,以及程国赋自己的分类体系,见程国赋《唐代小说嬗变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

20孙逊、潘建国《唐传奇文体考辩》,载《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

21孙楷第对通俗小说分类,也采取先分为讲史、小说两大类,再细分数小类的办法。讲史分断代、别传、纪事本末,小说分甲部(短篇)、乙部(长篇),乙部再分烟粉、灵怪、公案、讽喻。见《中国通俗小说书目·通俗小说分类说明》,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孙楷第先生尽量使用古人已有的分类名,这一点值得学习。

22李剑国在《先唐古小说的分类》中将唐前的志怪小说分为“杂史体”、“杂传体”、“杂记体”、“地理博物体”,分类过细。杂史、杂传在古代目录学分类中本来就不易区分,统称为“杂史杂传”作为志怪小说之一体更好。

23参见李剑国《唐前志怪小说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24见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191页,苗壮《笔记小说史》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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