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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诗对唐诗的超越——一种哲学的考究

作者:张晚林


唐、宋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大朝代,同时也是中国诗歌史上诗歌最为鼎盛的时期。然宋诗之于唐诗,就一般学术史上的看法,似乎前者远不及后者。下面这两段话即典型地代表着这种看法:
诗者,吟咏性情也。盛唐诗人惟在兴趣,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故其妙处莹彻玲珑,不可凑泊,如空中之音,相中之色,水中之月,镜中之象,言有尽而意无穷。近代诸公作奇特解会,遂以文字为诗,以议论为诗,以才学为诗。以是为诗,夫岂不工,终非古人之诗也。(严羽:《沧浪诗话·诗辨》)
宋人不知诗而强作诗。其为诗也,言理而不言情,故终宋之世无诗焉。(陈子龙:《王介人诗余序》)
“诗者,吟咏性情也”,这是严沧浪与陈子龙对于诗之所以为诗的基本肯认,他们认为宋诗之所以不如唐诗,正在于宋诗言理而不言情。这可以说也是学术界的一般看法。但笔者认为,“性情”既为世间之一物,必有其所以为“性情”之理(柏拉图云:万物皆有其理式——idea),不然,若任性情散漫飘荡而无收煞凝聚,则必归于虚无(黑格尔认为,一物若无任何规定性,则可称“纯有”,但“纯有”与“无”是同一的东西[1])。故性情必有其规定性,不必与“学”或“理”对立排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刘彦和才说:“积学以储宝,酌理以富才。”(《文心雕龙·神思》)袁子才也认为诗“须一气呵成,有议论波澜方妙”。(《随园诗话补遗》卷三)当然,诗毕竟不同于哲学,它不能以理说理,诗之理须挂搭在性情之中,随性情而自然流出。此时的所谓理,即是性情的规定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来理解性情的规定性?一般来说,人的性情个个不同,此即是人的个性。切就人的个性而言,似乎亦有其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不能称之为“理”,因为它是“性成命定”,是“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也就是说,对于个性这种规定性,人完全不能自我作主,自然无“理”可言,故孔子曰:“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正因为个性这个地方不能谈“理”,故中国文化虽对个性不一概否定,但决不在此立足以成其人生态度。所以,孔子讲“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的“仁”;孟子讲“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的“本心”;即便是讲“性恶论”的荀子,也不是站在“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的“性”的立场,而是站在“感而不能然,必且待事而后然者”的“伪”的立场,而讲“化性而起伪”。(《荀子·性恶》)无论是孔子所说的“仁”、孟子所说的“本心”,还是荀子所说的“伪”,都是“可学而能,可事而成”(《荀子·性恶》)的,人在这个地方,有切实的可把捉者,如此方可说“理”。就文学或诗而言,刘彦和虽云:“吐纳英华,莫非情性”,但他所说的“情性”并非指“天之就也”的个性,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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