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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建忠
摘要:“事类”与“典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有古代史实这一层含义。因此,把“事类”等同于“典故”或者说“事类”的范围比“典故”大得多的观点都是不甚恰当的。现代意义上的“引用”比“事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笔者认为“事类”大致相当于“引用”这一修辞方法。六朝时候,“事类”与“事义”既可通用,但有时它们的含义又不一致。
关键词:刘勰;文心雕龙;事类;典故;引用;事义
刘勰《文心雕龙·事类》篇主要论述“事类”的运用,本篇研究中的主要歧疑,笔者认为是对“事类”概念的不同理解与阐释。王志彬先生就“事类”与“事义”两个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辨解〔1〕(P210),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辨析龙学界对“事类”概念所持的几种不同的观点,这对于更深入理解《事类》篇的主旨以及探讨六朝文风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事类”与“典故”
现代龙学家在注释《事类》篇时,大多用“事类”与“典故”或“用典”作对比,其中有两种观点颇为相似,但又有一定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事类”就是“典故”或“用典”〔2〕;另一种观点认为,“事类”比通常所说“典故”的范围大得多〔3〕。
刘勰《事类》篇云:“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昔文王繇易,剖判爻位,既济九三,远引高宗之伐;明夷六五,近书箕子之贞:斯略举人事以征义者也。至若胤征羲和,陈政典之训;盘庚诰民,叙迟任之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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