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史诗作为一种诗体,必然有自己的诗体形态。有人按咏史诗的功能将咏史诗分为三种类型,即述史体、咏怀体和史论体[1]。有人从诗人对“史”的把握和运用的角度将咏史诗分为史传体、史赞体、情理体和怀古诗[2]。但均从史的角度来进行分类,不能从诗的角度来分析它的形态,也就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咏史诗发展的轨迹和它所追求的理想范型。
咏史诗是以历史为客体来抒写主体情志的诗歌。然而诗与史各有自己的品格,史必征实,而诗可凿空。那么诗人又如何处理诗与史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主体情志与客体历史的关系?钱钟书先生在《谈艺录》里指出,世间的学术文艺,在处理主体心灵(人)与客观世界(天)的关系时,可以出现三种情况:“人事之法天,人定之胜天,人心之通天”。在钱先生的启发下,从诗歌中主体情感表现的程度与层次和诗的感性形态的角度,在分析作品的基础上,归纳出咏史诗的三种基本形态,即写实型、意象型和意境型。
一
就咏史诗的创作而言,“人事之法天”,是指诗人对历史的一种被动模写状态。以此创作的咏史诗,剪裁历史,再现历史,追求的是历史之“实”,让接受者确认历史之“真”,所以我们将咏史诗的这种形态称之为“写实型”,也就是刘熙载所说的“传体”。这种类型的咏史诗,是典型的“以史为诗”,表现出对历史的依赖,诗人的主体情志在诗中直接表露的成分很少,多寓于叙事之中,清人吴乔在《围炉诗话》中说“古人咏史,但叙事而不出己意,则史也,非诗也。”但这种咏史诗从其产生之初,也经历了诗性不断充盈的发展过程。
一是对历史人事进行叙叹时,重视事件的完整,忽视历史人物心灵的开掘,历史人物的形象模糊。如班固《咏史》:
三王德弥薄,惟后用肉刑。太苍令有罪,就递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