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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爱斌

在中国古代文体论研究中,人们对“文体”(或简称“体”)范畴一般有“体裁”和“风格”两种不同释义。其具体做法是将文类文体论(有关诗体、赋体等的文体论)中的“文体”或“体”范畴解释为“体裁”,而将作者文体论(如“太白体”)、流派文体论(如“竟陵体”)、时代文体论(如“盛唐体”)等中的“文体”或“体”范畴解释为“风格”。在这两种释义的基础上,学界建立了一种“体裁论”与“风格论”二分的文体论研究模式,并长期普遍遵循。这种研究模式的形成既与中国古代文体论的内部构成有关,又深受西方theory of genres(宜译为“文类论”)和stylistics(宜译为“语体学”)并存互异的理论格局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直接从中国学界通常将genre和style译为“体裁”和“风格”、并将theory of genres和stylistics译为“体裁学”和“风格学”看出来。[i]这一具有西方学理背景的二分式研究模式,为中国古代文体论的现代阐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人们借此对古代众多的文体现象和文体理论展开研究,并在中国古代文体论与西方theory of genres和stylistics之间进行比较和寻求沟通,近百年间取得了丰富成果。但与此同时,“体裁论”和“风格论”二分模式中一个根本的学理缺陷却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就是:在这种分而治之的阐释视野中,中国古代文体论仅仅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而缺少一个统一的本体论说明。虽然研究者注意到了被称为“体裁论”的文体论和被解释成“风格论”的文体论有密切关系,但是由于这两部分从核心范畴“文体”(或“体”)内涵的界定到整个理论的诠释都判然有别,根据逻辑自洽的学理原则,这两部分文体论实质上应该分属两种不同的理论类型。为了弥补“二分模式”的这一缺陷,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应该根据“文体”范畴的“体裁”和“风格”二义,重新界定中国古代文体论的范围,认为中国古代文体论应指关于“文学体裁”的常与变的理论,而那些被理解为“风格论”的文体论(如《文心雕龙·体性》篇之“八体”和“盛唐体”、“山谷体”、“竟陵体”等文体论)则应被排除在古代文体论之外。[ii]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确乎达到了学理自洽的目的;但从更深层看,这一思路又难免简单和保守。其简单主要表现在把那些理解为“风格论”的文体论撇开了事,其保守则体现在对古代“文体”范畴的两种流行释义完全接受,几无怀疑。其结果是中国古代文体论的很大一部分必须为“二分模式”前提下的学理自洽做出牺牲,徒具“文体论”之名而无“文体论”之实。鉴于此,这种做法与其说解决了问题,毋宁说更充分地暴露了“二分模式”的理论危机。这也促使我们去反思一些更基本的问题,诸如:人们参照西方theory of genres和stylistics二分并存的理论格局对中国古代文体论所作的二分式阐释是否合乎中国古代文体论的实情?是否妨碍了我们对中国古代文体论特殊性的认识?对中国古代文体论的核心范畴“文体”(或简称“体”)所做的“体裁”与“风格”两种主要释义是否妥当?这两部分文体论中的“文体”(或简称“体”)范畴是否存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基本内涵?其中后两个问题最为根本,如果我们既能够指出对古代“文体”范畴二分释义的不当,又能够重新揭示古代“文体”范畴相对统一的基本内涵,便可以在不割裂中国古代文体论完整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自洽的理论阐释,从根本上消除“二分模式”的学理缺陷。
这个目标能够实现吗?下文笔者将尝试以中国古代文体论的史料为依据,通过文献实证与逻辑分析、本体论与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重新解读古代“文体”范畴的基本内涵,同时辨析二分式释义的失误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切合中国古代文体论特征的新的研究范式。

中国古代以“体”论文和“文体”一词大约产生于汉魏之际。如汉末卢植《郦文胜诔》:“自龀末成童,著书十馀箱,文体思奥,烂有文章,箴缕百家。”[iii]蔡邕《独断》论“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iv]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在“文章之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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