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这个词在当今大兴于网络,“性感尤物”、“娇艳尤物”等,大抵说的都是些有点儿姿色的女人。
《说文解字》中关于“由”的解释:“尤,异也。”《小尔雅》:“尤,怪也。”《左传》注:“尤,甚也。”《管子》注:“尤,殊绝也。”“物”是“物品”的意思。顾名思义,“尤物”是指那些珍奇的、突出的、绝佳的事物,或者美好的东西。陆游在《过小孤山大孤山》中写道:“自数十里外望之,碧峰巉然孤起,上干云霄,已非他山可拟,愈近愈秀,冬夏晴雨,姿态万变,信造化之尤物也。”这里是指神奇的自然景观。有时也用来指杰出的人才,如“夫子,物之尤也”。但这都是“尤物”一词的引申义了。“尤物”最早则是指足以令男人意乱情迷的女人,特别是给国家带来“灾害”的美女。“尤物”的“物”作“物品”解,把女人比作物品,本身即是带有贬义的。所以,在汉语中,被称作“尤物”的女子,大多被认为是祸国殃民的女子,或不正经、被人玩弄的妓女。
今天的男人们,见了靓丽性感的女性都争相逐之,而历史上的“尤物”却是男人唯恐避之不及的对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中载,晋国大夫叔向想娶申公巫臣和夏姬所生的漂亮女儿为妻,叔向的母亲规劝他说“甚美必有甚恶”,“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意思是指尤物的能量足以改变男人的心智,使男人的心理和行为失衡;如果男人不是有德有义的正人君子,根本不可能镇住尤物,祸患也就随之而来了。美女末喜亡了夏朝,妲己亡了殷朝,褒姒亡了周朝,她们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在《左传》这本中国最早的历史书中,一再警告统治者,以史为鉴,小心“尤物移人”、“红颜祸水”。唐代陈坞《长恨歌传》:“意者不但感其事,亦欲惩尤物,窒乱阶,垂于将来者也。”这里的“尤物”指的是杨玉环。清代孔尚任《桃花扇》:“世兄有福,消此尤物。”此处的“尤物”是秦淮名妓李香君,虽然本是有人格尊严、有才情气节的女子,但在别人眼中终究不过是让男人变坏的妓女。元稹《莺莺传》中的张生说:“大凡物之尤者,未尝不留连于心,是知其非忘情者也。”显然,他对人间尤物充满了向往之情,但对崔莺莺始乱终弃后,抬出了“尤物有害论”:“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于人。”他说,尤物不是害己就是害人,而他的品德不足以制服妖孽,所以只能克制自己的感情,和崔莺莺断绝关系,以阻止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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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婚姻观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也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观念上。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于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认可了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观是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其实是对妇女的片面要求。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再次,由于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较高,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有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