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片论之一
作者:郭英德
中国古人对文体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分类,并且形成特定的文体分类观,大致始于魏晋时期。但是,从先秦时期开始,中国古人就对文体的分类进行了许多实践的操作和理论的思考,从而逐渐形成中国古代文体分类学的雏形。那么,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是如何生成的?中国古人对文体分类的生成有些什么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为文体分类观贡献了哪些独特的智慧?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大要言之,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不外三途:一是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二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三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本文拟集中讨论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和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至于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则将另文加以论述。
一、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
中国古代文体的生成大都基于与特定场合相关的“言说”这种行为方式[①],这一点从早期文体名称的确定多为动词性词语便不难看出。人们在特定的交际场合中,为了达致某种社会功能而采取了特定的言说行为,这种特定的言说行为派生出相应的言辞样式,于是人们就用这种言说行为(动词)指称相应的言辞样式(名词),久而久之,便约定俗成地生成了特定的文体。而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正是从对不同文体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的指认中衍生出来的。易言之,按照不同的行为方式区别类分文体,便生成了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礼制繁缛,不同的交际场合往往规定必须采取不同的言说行为,同时也就必须应用不同的文辞样式。例如《周礼·春官·大祝》记载大祝的职能时说:
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
大祝所掌握的“六辞”,都是适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上下、亲疏、远近等人际关系之间的不同的言说方式及文辞样式。郑玄(127-200)注云:
祠当为辞,谓辞令也。命,《论语》所谓“为命,裨谌草创之”。诰,谓《康诰》、《盘庚之诰》之属也。……会,谓王官之伯,命事於会,胥命于蒲,主为其命也。祷,谓祷於天地、社稷、宗庙,主为其辞也。……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也。……此皆有文雅辞令,难为者也,故大祝官主作六辞。[②]
大祝在不同的交际场合必须执行不同的职能而发为言说,与之相应,也就必须运用不同的文辞样式。例如上下之间信息交流,则撰作“辞”;传达居上位者的意图,则撰作“命”;代居上位者宣布意旨,则撰作“诰”;诸侯之间的照会,则撰作“会”;祷祭天地、社稷、宗庙,则撰作“祷”;表彰死者生前的德行,则撰作“诔”[③]。这些适应于不同的言说行为的文辞样式,一旦约定俗成、定为惯例之后,便成为文体的独特类别。如刘勰《文心雕龙·祝盟》云:
及周之大祝,掌六祀(按,从唐写本)之辞,是以“庶物咸生”,陈于天地之郊;“旁作穆穆”,唱于迎日之拜;“夙兴夜处”,言于祔庙之祝;“多福无疆”,布于少牢之馈;宜社类祃,莫不有文。[④]
然则刘勰是将“六辞”视为六种不同的文体类别的[⑤]。
由此可见,所谓“六辞”的文体类别的区分,首先并非凭借文体内在的语言、结构等形式特征,而是凭借文体所依附的行为方式。易言之,正是不同的行为方式,成为类分文体的基本标准。
又如“九能”之说,始见于《毛诗诂训传》。《毛氏诂训传》相传是西汉时古文诗学的开创者毛亨(生卒年未详)所作,而毛亨的诗学据说传自孔子弟子子夏(前507-?),可见其来有自[⑥]。因此“九能”之说大概是先秦时人们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九能”,指的是作为大夫所必须掌握的九种文体:
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⑦]
《隋书·经籍四·集志》总叙亦云:
古者登高能赋,山川能祭,师旅能誓,丧纪能诔,作器能铭,则可以为大夫,言其因物骋辞,情灵无拥者也。[⑧]
这九种文体都与大夫在政府中行使的特定行为方式相关:“命龟”是占卜用的文体;“施命”是田猎时布施教命的文体;“铭”是刻镌于器皿之上,书以为戒的文体;“造命”是出使外邦时随机应变、应对作答的文体;“赋”是登高时有所见,赋其形状、铺陈事势的文体;“誓”是出征前对将士誓师的文体;“说”是解说山川地理形势的文体;“诔”是表彰死者生前德行,以表示哀悼之情的文体;“语”是在祭祀时祷告天地神祗的文体。
要之,无论是大祝“六辞”还是大夫“九能”,都指的是先秦时人们“发言摛文”的行为方式,属于“文体分类的胚胎迹象”[⑨]。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首先萌生于人们对特定的社会行为的分类,不同行为方式的区别类分是中国古代文体分类原初的生成方式。
这种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积淀为传统的资源,在两汉时期仍然衍生绵延,成为文体分类的重要生成方式。例如,王充(27-约97)《论衡·佚文》认为,世上所有文章可以区分为五类:
受天之文,文人宜遵五经六艺为文,诸子传书为文,造论著说为文,上书奏记为文,文德之操为文。立五文在世,皆当贤也。
在这里,王充实际上是将文人写作视为一种独特的行为方式,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分类标准,进行文章类型的划分。也就是说,“遵五经六艺为文,诸子传书为文,造论著说为文,上书奏记为文,文德之操为文”,实际上是五种类型的文人写作方式,由此而形成五种不同类别的文体。因此,王充下文论及他所偏爱的“造论著说之文”时,便主要着眼于这种写作方式独特的社会功能:
造论著说之文,尤宜劳焉。何则?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非徒讽古经、续故文也;论发胸臆,文成手中,非说经艺之人所能为也。周、秦之际,诸子并作,皆论他事,不颂主上,无益於国,无补于化;造论之人,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非适诸子书传所能并也。上书陈便宜,奏记荐吏士,一则为身,二则为人,繁文丽辞无上书。文德之操,治身完行,徇利为私,无为主者。夫如是,五文之中,论者之文多矣,则可尊明矣。[⑩]
王充认为,“造论著说之文”足以“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具有明确的政治指向和社会指向,因此最为可贵。
再如蔡邕(133-192)撰《独断》,“采前古及汉以来典章制度、品式称谓,考证辨释,凡数百事”[11]。该书虽然主要是论述礼制典章、考释事物名称的书[12],但却体现出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的某些特征。该书卷上,将天子令群臣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又将群臣上天子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13];凡此,都是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基本依据,对朝廷应用文体进行分类,并就每类文体的功能及其形态特征作了简明扼要的解说[14]。
又如刘熙(东汉末人)《释名》是一部汉语语源学的重要著作,其《释名序》说:
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15]
该书卷6《释书契第十九》和《释典艺第二十》,简要地训释奏、檄、谒、符、传、券、契、策书、册、启、书、告、表、敕、纪、令、诏书、论、赞、叙、铭、诔、碑、词等文体,大多是从这些文体所相对应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着眼的。如云:
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
谒,诣也,诣告也。书其姓名于上,以告所至诣者也。
符,付也。书所敕命于上,付使转行之也。
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
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汉制,约敕诸侯曰册。册,顺也。敕使整顺不犯之也。
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觉悟知己意也。
下言上曰表,思之于内,表施于外也。又曰上,示之于上也。又曰言,言其意也。
记,纪也,纪识之也。
诏书,诏,昭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
称人之美曰赞。赞,纂也,纂集其美而叙之也。
铭,名也,述其功美,使可称名也。
诔,累也,累列其事而称之也。
所谓“书契”,犹言文字记录[16],用以概称日常应用文体;所谓“典艺”,原指上古五典、六经等典籍[17],用以概称这些典籍中的文体。由此可见,《释名》一书对二者的类分不也是着眼于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吗?
二、《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
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是从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中派生出来的。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由不同的言说行为生成了各式各样的文本,当人们将相关的文本编纂成书时,为了眉目清晰、条理井然,往往依据由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文本自身的形态特征,对众多的篇章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和编次。而按照文本自身各自不同的形态特征区别类分文体,便生成了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徐师曾(1517-1580)说:“夫文章之体,起于《诗》、《书》。”[18]袁宗道(1560-1600)更详细地解说道:
吾置庖羲以前弗论,论章章较著者,则莫如《诗》《书》。乃骚、赋、乐府、古歌行、近体之类,则源于《诗》;诏、檄、笺、疏、状、志之类,则源于《书》。源于《诗》者,不得类《书》;源于《书》者,不得类《诗》。[19]
据此,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尚书》、《诗经》二书为例加以说明。本节先论《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
《尚书》,先秦时通称《书》,是中国上古时代诏令等文件和谈话记录的汇编,原为单篇独行,大约在周昭王、穆王时编纂成最早的写定本[20]。
今传《尚书》,相传由孔子最后编定,但其中部分篇章,如《尧典》、《皋陶谟》、《禹贡》、《洪范》等,实为后世儒家所补。该书大致以时代编次,分为《虞夏书》、《商书》、《周书》三部分,但书中对不同篇章的命名,已区分出不同的文体。东晋时出现的伪孔安国《尚书序》首次提出《尚书》“六体”之说,云:
先君孔子,生於周末,史籍之烦文,惧览之者不一,遂乃定《礼》、《乐》,明旧章,删《诗》为三百篇,约史记而修《春秋》,赞《易》道以黜《八索》,述《职方》以除《九丘》。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迄于周,芟夷烦乱,翦截浮辞,举其宏纲,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21]
其后孔颖达(574-648)作《尚书正义》,在“六体”之外,又加上“贡”、“歌”、“征”、“范”四体,合之为“十体”[22]。
按“六体”之说虽然晚出,但秦博士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二十八篇确已有以典、谟、诰、誓、命等命名的篇章,“典”如《尧典》,“谟”如《皋陶谟》,“诰”如《汤诰》、《大诰》、《召诰》、《雒诰》,“誓”如《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命”如《顾命》、《文侯之命》等[23]。“训”系据伪古文《尚书》之《伊训》,但先秦书篇确有《伊训》[24]。
吴讷(1372-1457)《文章辨体序说》引宋张表臣《珊瑚钩诗话》云:
道其常而作彝宪者谓之《典》,陈其谋而成嘉猷者谓之《谟》。顺其理而迪之者谓之《训》,属其人而告之者谓之《诰》。即师众而誓之者谓之《誓》,因官使而命之者谓之《命》。[25]
大抵“典”载重要史事过程或某项专题事实;“谟”是臣下对君的诉说;“诰”是君对臣下的讲话;“誓”是君主誓命辞,且多是军事誓词;“命”为册命或君主某种命词;“训”为臣下对君的训导或解说[26]。其中除了“典”系后人尊经之说,较为晚出以外[27],其余五体,实际上主要是依据五种不同的文本命名方式对《尚书》篇章进行的分类。
在上述《尚书》的篇章中,篇名末字动词如“谟”、“诰”、“誓”、“命”等反复出现,我们可以据此推断,上古史官在命名篇章时,首先区分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据以确定篇名中的动词,再辅之以动作的发出者或接受者、动作产生的地点等相关因素,为记录这些行为方式的文本进行命名。而这种命名方式的反复出现,实际上表现出一种类的归属,从而启发、引导,甚至暗中制约、规定着后人以篇名末字来对《尚书》文体进行分类,归纳出所谓“六体”[28]。
显而易见,《尚书》中除了“典”以外的五种文本命名方式,并不是按照文本自身的构成要素(如体制、语体、功能等)去类分文本的[29],而是根基于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是行为方式“文本化”的结果。这正如孔颖达所说的:“致言有本,名随其事”[30]。章学诚(1738-1801)也认为:《尚书》乃“因事命篇”[31]。
《尚书》篇章的命名既然是“名随其事”或“因事立篇”,那么,后人对《尚书》文体的类分,也就大都从“本”与“事”着眼,并将那些未以“六体”命名的篇章,分别归入“六体”之中[32]。如孔颖达关于“训”的解说:“其《太甲》、《咸有一德》,伊尹训道王,亦训之类”;“《旅獒》戒王,亦训也”;“《无逸》戒王,亦训也”。要之,臣训导、告诫君,体现这种行为方式的文本即是“训”体。又如孔颖达关于“诰”的解说:“《西伯勘黎》云祖伊恐奔告于受,亦诰也”;“《武成》云识其政事,亦诰也”;“《多士》以王命诰,自然诰也”;“《君奭》,周公诰召公,亦诰也”;“《多方》、《周官》,上诰于下,亦诰也”;“《吕刑》,陈刑告王,亦诰也”。要之,君向臣下颁布王命,臣以事告君,体现这样的行为方式的文本都是“诰”体[33]。
清人方东树(1722-1851)说:
二典、三谟,周诰、殷盘,凡圣帝明王、贤臣硕辅所用明治化、陈政事,孰非官文书耶?其在《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则文字之用,其原亦可知矣。[34]
的确,溯本追源,文体的社会功能乃是从其“明治化、陈政事”等行为方式衍生出来的。从《尚书》“六体”的生成我们不难看出,是先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次有记录特定行为方式的文本,然后才产生了基于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类型,进而依据这种文体类型去辨析不同的篇章,加以区分归类。这就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
但是在《尚书》中,篇章的命名并不都指向特定的行为方式,相同的行为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命名,不同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有相似的命名[35]。因此,孔颖达说:
《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体例,随便为文。[36]
刘知幾(661-721)在论述《尚书》分为“六体”之后,说道:
至如尧、舜二典,直序人事;《禹贡》一篇,惟言地理;《洪范》总述灾祥,《顾命》都陈丧礼:兹亦为例不纯者也。[37]
章学诚也说:
而典、谟、训、诰、贡、范、官、刑之属,详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著为一定之例焉。[38]
既然篇章的命名是“因事而立”或“惟意所命”,而事有诸端,意出多歧,那么篇章的命名本身就具有不规范性,“不必著为一定之例”。这种篇章命名的不规范性,必然导致文体体例的不规范性,即所谓“为例不纯”。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凭借不规范的文体体例,去衡度、类分内容丰富、形式各异的篇章呢?
因此宋人林之奇(1112-1176)认为,《尚书》所谓“六体”,乃用以指称六种各自不同的文本方式,不宜拘泥于确定的篇章。而孔颖达将“六体”落实到具体的篇章,与“六体”之本意是互相扞格的;至于又增而为“十体”,更属无谓。他说:
书有五十八篇,其体有六:曰典,曰谟,曰诰,曰命,曰训,曰誓。此六者,错综于五十八篇之中,可以意会而不可以篇名求之。先儒乃求之于篇名之间,其《尧典》、《舜典》则谓之典,《大禹谟》、《皐陶谟》则谓之谟,至于训、诰、誓、命,其说皆然。苟以篇名求之,则五十八篇之义不可以六体而尽也,故又増而为十:曰贡,曰征,曰歌,曰范。虽増此四者,亦不足以尽《书》之名。学者不达古人作《书》之意,而欲于篇名求之,遂以一篇为一体。固知先儒所谓贡、歌、征、范,増而为十,盖有不知而作之者,不可从也。《禹贡》一篇,盖言禹之治水,其本末先后之序无不详备,名虽曰“贡”,其实典之体也。学者知《禹贡》为典之体,则谟、训、誓、诰、命见于他篇,皆可触类而长。[39]
林之奇所说的“体”,已不是单纯的体裁,而是体制与语体的结合。所以他能超越篇章的界限,而透视篇章中不同体制与语体的存在,从而为文体的类分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的确,特定的行为方式一旦凝聚成特定的文本方式,也就赋予文本方式以独特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特定的文体惯例。这种特定的文体惯例成为类分文体的内在依据,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这些特定的文体惯例去类分文体。在这一意义上,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不仅仅可以用于对具体的篇章归属的类分,而且还可以用于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赋予文体分类以更为深厚的学理依据。
三、《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
与《尚书》篇章的文体分类相比较,《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原本即包含着一个从行为方式到文本方式的转换过程。
《诗经》,先秦时始称《诗》,后称《诗三百》。《诗》篇章的整体分类状貌,首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的记载:吴公子季札(生卒年未详)到鲁国,“请观于周乐”,于是“使工为之歌《周南》、《召南》”,乃至《邺》、《鄘》、《卫》、《王》、《郑》、《齐》、《豳》、《秦》、《魏》、《唐》、《陈》、《郐》、《小雅》、《大雅》、《颂》[40]。以今存《诗经》与季札在鲁国观赏的“周乐”相对照,二者篇章的归属类分大体相同,可见《诗》的分类渊源甚古。
到春秋末期,孔子对《诗》篇章又加重订,《论语·子罕》记述孔子说:
吾自卫反于鲁(于字从高丽本补),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41]
据《左传》和《史记·孔子世家》的相关记载,孔子自卫返鲁在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冬,其时孔子68岁。今存《诗经》盖即经孔子整理后的定本,全书所收诗篇按“风”、“雅”、“颂”分为三大类,而“风”之中又按地域分为十五国风,“雅”又分为“小雅”、“大雅”,“颂”又分为“周颂”、“鲁颂”、“商颂”。
在“风”、“雅”、“颂”三个类名中,以“颂”作为乐诗的类名,其源最古。《国语·鲁语》云:
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42]
据此可知,商代已将那些体裁相近的乐诗作品集结起来,名之为“颂”,流传至周末。
而以“风”、“雅”、“颂”并列作为诗的分类名称,在现存文献中始见于《周礼·春官·大师》: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43]
《周礼》相传为周公编纂[44],如其然,因为周初时尚无《诗》之编集,所以文中所谓“教六诗”之“诗”,当指传自黄帝、唐尧、虞舜、夏禹、殷汤及周武王所制的乐章,即“六乐”之诗。太师是乐官,职责之一是教“六乐”之诗,教学内容是“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分别讲授“六诗”的涵义。因此,所谓“六诗”,应该是诗在音乐上的分类,郑玄(127-200)注《周礼》,以政教释“六诗”,实为曲解。更重要的是,上文中的“六德”指知、仁、圣、义、忠、和等六种品德,“六律”指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等六种乐音的音高标准,它们都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以此类推,“六诗”也应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易言之,“六诗”应皆为乐诗之体式。有见于此,郑玄回答张逸(生卒年未详)“何诗近于比、赋、兴”的问题时说:
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45]
唐代贾公彦(永徽中人)“六诗”疏则直言:
按诗上下,惟有风、雅、颂是诗之名也,但就三者之中有比、赋、兴,故总谓之六诗也。[46]
他们认为,就后世的《诗》文本而言,赋、比、兴实杂存于风、雅、颂之中,六者皆为诗体[47]。
那么,“六诗”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呢?王小盾认为,“六诗”之分“是诗的传述方式之分”,“风和赋是用言语来传达诗的方式,比和兴是用歌唱来传达诗的方式,雅和颂则是加入‘乐’的因素来传达诗的方式”[48]。因此,“六诗”原本应该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分类[49]。
由于上古诗歌的基本功能是用于仪式上的记诵、祝祷或颂赞,而诗歌的采集则是为了各种仪式诵读、歌唱或演唱的需要,因此“六诗”成为《诗》文本篇章分类的胚胎,《诗》文本的篇章分类当与宫廷仪式中乐歌方式的分类密切相关[50]。
大抵在西周初年,今本《诗经》中的《颂》和《大雅》,即以祭祀乐歌的身份构成正乐的主体;而《国风》的大部分类别,亦作为“乡乐”[51],而有了基本的乐器组合。其后,人们将堂下之歌称为“诗”,堂上之歌称为“雅”,庙堂之歌称为“颂”,诗歌的分类既依据仪式的分类[52],同时也是表演方式的分类[53],要之皆为不同行为方式的分类。但是,其中堂下之歌(即所谓“诗”)采用合唱形式,把风、赋、比、兴四种歌唱方法揽括于一身,而赋、比、兴作为乐诗体式的分类则逐渐湮灭无闻了。因此,这种诗、雅、颂的三分法,已经呈现出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征兆。
到周道衰败、王室东迁之时,一场剧烈的礼乐变革,导致宫廷仪式所用的堂下之歌和堂上之歌都成了正歌与变歌的混合,乐师将诸侯之诗与雅歌合编为一集,以《诗》的名称广泛流行,这大约发生在公元前七世纪[54]。这时,《诗》作为赋诵讽谏的文本方式及其功能特征渐趋突显,而作为仪式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特征则愈益淡化。至晚在公元前6世纪末,《颂》与《风》、《雅》被合编为一集[55]。到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季札到鲁国观乐时,《风》、《雅》、《颂》已经成为季札所观“周乐”的基本分类。
公元前484年前后,孔子整理“诗三百”,“纯取周诗”[56],把各国流传的不同编次的《诗》重加董理,统一于“始于衽席”的“四始”序列:
《关睢》之乱以为《风》之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57]
所谓“四始”的序列,与今本《诗经》的结构正相一致。可见,孔子对《诗》的类分,已基本上根据的是其篇章类别的文本方式,而不是歌诗的行为方式了。至战国荀子(约前313-前238),在《荀子·儒效》篇中,更具论《诗》中《风》、《雅》、《颂》之大义[58],可知此时《诗》分三体已为沿袭久远的成说。
关于《风》、《雅》、《颂》的分类依据,宋人郑樵(1102-1162)之说最为简要:
乡土之音曰“风”,朝廷之音曰“雅”,宗庙之音曰“颂”。[59]
也就是说,风、雅、颂,就艺术形式而言,表现为音乐类型风格的差异;而就所用场合而言,又表现为乡土、朝廷、宗庙的差异[60]。简单地说,“风”即地方的乐调,“国风”即各地区的乐声;“雅”是中原正声,即西都的乐调,其中《小雅》章少节奏简,《大雅》章多节奏繁;“颂”则是宗庙祭祀的乐调,声乐特缓[61]。音乐类型风格亦可就诗歌体制见出,如“风”多为民歌,大都采用重章叠句;“雅”用雅言写作,基本上是严整的四言诗;“颂”为宗庙乐歌,因其配合歌舞,一般比较短小,不太讲究句式的整饬[62]。
综括而言,《诗经》中《风》、《雅》、《颂》的类别区分,既有文体形态之“体”的差异,也有文体功能之“用”的差异,是“体用不二”的[63];而在“体”的差异中,既有文体内容意旨之“义”的区别,也有文体形式风貌之“例”的区别,是“义例合一”的。“体用不二”,“义例合一”,这正是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要义。西晋挚虞(约245-约312)编纂《文章流别集》,南朝梁萧统(501-531)编纂《文选》,便都是以这种“体用不二”、“义例合一”的文体分类思想作为指导,不仅将它作为类分文体的基本依据,而且将它作为文体排序的基本依据,这在后世的总集编纂中形成了深厚的传统,并成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显著特征[64]。
四、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从《尚书》与《诗经》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文体分类的原初形态无疑是以不同的“言说”方式作为分类标准的。而“言说”方式的区别,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者与言说对象之间的特定语境,如《尚书》中的“谟”、“诰”、“训”;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场合与言说功能,如《尚书》中的“誓”、“命”;要么根据言说者不同的传述方式,如“六诗”原本即用以指称六种不同的乐歌方式。“言说”方式是人类特殊的一种行为方式。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彼此相属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而科学分类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65]文体分类正是基于人类“言说”方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的。
其次,当一种“言说”方式被人们约定俗成地确认为某一“类名”以后,与这种“言说”方式相对应的文辞样式就形成特定的文本方式,而这种“言说”方式的行为特征同时脱胎换骨地成为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形态特征。这种文体形态特征往往易于识别,也易于标识。例如在今文《尚书》中,《汤诰》、《大诰》、《召诰》、《雒诰》等“诰”体,《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等“誓”体,《顾命》、《文侯之命》等“命”体,就是具有特定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
再次,一旦形成具有独特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人们就可以依据这种文本方式来进行篇章的归类,将文本方式相类似的篇章类聚到共同的“类名”之中,“以类相从”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体,从而形成一定的文体序列。正因为如此,“风”、“雅”、“颂”最终从“六诗”中破腹而出,成为孔子类分《诗》时所依据的文体类型。而孔颖达以“六体”、“十体”为标准归纳《尚书》的所有篇章,虽然过于拘泥甚至牵强,却同样鲜明地体现出这种“以类相从”的分类观念。
最后,在文本方式的类分中,“类”的相似性成为某一种文体独特的形态特征,而这种形态特征恰恰根基于这一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也就是说,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结果,是特定的社会行为方式的特征最终积淀到某一文体形态之中,成为这一文体形态的本质属性,而不能从其文本方式中剥离出来了。英国学者巴里·巴恩斯(Barry Barnes)等人指出:“当人们进行分类时,人们几乎总是求助于因袭的概念和分类,并且运用这些已经存在的概念去标记他们遭遇到的任何新的对象和实体。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对事物的分类都是社会性的。”[66]的确,经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文体分类的社会性深深地蕴藏于文体的文本方式之中,并由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得以彰显。如果仔细考察春秋战国时期人们“赋诗言志”的活动,我们将会更为深刻地认识这一社会文化现象。
2004年10月22日定稿
附记:本文的二、三、四节,曾以《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本文与下一篇文章的概要,则以《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于2004年11月22日-25日在广州中山大学主办的“中国古代文体史与文体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发表于《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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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谓“言说”,包括“言”、“诵”、“歌”等行为方式。《尚书·舜典》云:“诗言志,歌永言”,《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131。《汉书·艺文志》云:“不歌而诵谓之赋。”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30,页1755。
[②]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52,《十三经注疏》,页809。
[③]又《礼记正义》卷19《曾子问》郑玄注云:“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十三经注疏》,页1398。
[④]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卷2,页176。
[⑤]参见邓国光:《〈周礼〉六辞初探——中国古代文体原始的探讨》,台北汉学研究中心《汉学研究》第11卷第1期(1993年6月),页319-338。
[⑥]毛亨乃西汉初人,一说鲁(郡治今山东曲阜一带)人,一说河间(郡治今河北献县东南)人。但《汉书·儒林传》仅言:“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不言其名。东汉郑玄《诗谱》谓:“鲁人大毛公为《故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亦不言其名。三国时吴人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认为,孔子删诗授子夏,数传至荀子,荀子“授鲁国毛亨,毛亨作《诂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以其所传,故名其诗曰《毛诗》。苌为河间献王博士。”而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引三国时吴人徐整说,所言传授世次与陆玑说不同。
[⑦]《毛诗·鄘风·定之方中传》,《毛诗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页316。
[⑧]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卷35,页1090。
[⑨]郭绍虞:《提倡一些文体分类学》,《复旦学报》1981年第1期。
[⑩]以上均见王充:《论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0《佚文篇》。
[11]王应麟:《玉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51,“汉蔡邕《独断》”条。
[12]《南齐书·礼志上》云:“汉初叔孙通制汉礼,而班固之志不载,及至东京,太尉胡广撰《旧仪》,左中郎蔡邕造《独断》,应劭、蔡质咸缀识时事,而司马彪之书不取。”《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卷9,页117。参见傅刚:《〈昭明文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78-79。
[13]蔡邕:《独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上。
[14]参见跃进:《〈独断〉与秦汉文体研究》,载《文学遗产》2002年第5期,页11-25。
[15]刘熙:《释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首。
[16]《尚书序》:“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释文》:“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
[17]《尚书序》:“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庄子·天运》:“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卷5下,页531。汉人习称六经为“六艺”,见《史记》卷61《伯夷传》、卷87《李斯传》、卷121《儒林传》等。刘歆编纂《七略》,其一即为《六艺略》。
[18]徐师曾:《文体明辨序》,徐师曾著、罗根泽校点:《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77。
[19]袁宗道著,钱伯城标点:《白苏斋类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卷7《刻文章辨体序》。
[20]参见饶龙隼:《〈书〉考原》,载王小盾编:《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57-95。
[21]《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4。刘知幾《史通·六家》亦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刘知幾:《史通》(《四部丛刊》影印本),内篇卷1。
[22]《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23]春秋以前典籍称引《书》篇,也多有以誓(如《太誓》、《汤誓》、《禹誓》等)、诰(如《康诰》、《仲虺之诰》等)、命(如《誓命》等)命名的。见饶龙隼:《〈书〉考原》,《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79。
[24]参见刘起釪:《尚书学》,收入中华孔子学会编辑委员会:《国学通览》(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页341,页340。
[25]吴讷著、于北山校点:《文章辨体序说》,《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12。
[26]刘起釪:《尚书学史》(订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9;刘起釪:《尚书学》,页340。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2年7月),第三章《〈尚书〉的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页32-36。朱自清说:“平时的号令叫‘诰’,有关军事的叫‘誓’。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臣告君的话却似乎并无定名,偶然有称为‘谟’的。”朱自清:《经典常谈》(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新版),页20。
[27]傅修延说:“《尧典》述载尧舜的言行,自然被人视为经典,但尧舜远在书册出现之前,因此‘典’字必为后世的尊崇者所加。”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页161。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4。
[28]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1,页37-38。
[29]姜亮夫说:“求之于《尚书》中的典谟训诰之类,并不是因为要分别文体形式,才锡以嘉名。”姜亮夫:《文学概论讲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28-129。
[30]《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1]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30。
[32]于雪棠说:“那些表面看来是以人为中心命名的,其背后隐藏着以行为动作为中心的意识。纯粹以人名命名以及篇中有人名的篇章,很明显可以分为与行为动作有关的两种类型:一、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发出者。……二、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接受者。……一句话,命名是以行为动作为轴心进行的。”《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8。
[33]徐师曾据此解释“诰”体,云:“按《字书》云:‘诰者,告也,告上曰告,发下曰诰。’古者上下有诰。故下以告上,《仲虺之诰》是也;上以告下,《大诰》、《洛诰》之类是也。考于《书》可见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页115。而于雪棠则认为:“狭义的诰,指的是上告下。而对上告下,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政治尊卑角度,指君告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告语。……二是从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关系角度理解,指长辈对晚辈的告语”。《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5。此说更近于事实。
[34]方东树:《仪卫轩文集》(清同治七年[1868]刻本),卷7《复罗月川太守书》。
[35]《尔雅序》称:“《尔雅》者,所以通诂训之指归,叙诗人之兴咏,总绝代之离词,辩同实而虚号者也。”《尔雅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页2567。该书中即多有对相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命名,如卷1《释诂上》云:“如、适、之、嫁、徂、逝,往也”,“赉、贡、锡、畀、予、贶,赐也”(页2568),“命、令、禧、畛、祈、请、谒、讯、诰,告也”(页2570);卷2《释诂下》云:“禋、祀、祠、蒸、尝、禴,祭也”(页2574),“监、瞻、临、莅、頫、相,视也”(页2575),“崩、薨、无禄、卒、徂落、殪,死也”(页2577);等等。
[36]《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7]《史通》,内篇卷1《六家》。
[38]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文史通义校注》,页31。
[39]林之奇:《尚书全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7《禹贡》篇序。
[40]《春秋左传正义》,卷39,《十三经注疏》,页2006-2007。
[41]《论语注疏》,卷9,《十三经注疏》,页2491。
[42]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组:《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页216。郑玄《商颂谱》引此语,孔颖达《正义》解释道:“然则言校者,宋之礼乐虽则亡散,犹有此诗之本。考父恐其舛缪,故就太师校之也。”《毛诗正义》卷20,《十三经注疏》,页620。正考父是周末宋国大夫,据说是孔子的七世祖,他校对《商颂》,有人认为是中国历史上从事校勘的开端。
[43]《周礼注疏》,卷23,《十三经注疏》,页795-796。
[44]此说为刘歆首创,见贾公彦《序周礼废兴》,《周礼注疏》卷首,《十三经注疏》,页635。历代持此说者为最众。此外尚有作于西周、作于春秋、作于战国、作于周秦之际、作于汉初、刘歆伪造等说法,参见彭林:《三礼学》,收入《国学通览》,页360-361。按《周礼》原名《周官》,据《汉书·河间献王传》等书记载,该书是汉武帝开献书之路时入于秘府的“古文先秦旧书”。《周礼》所叙大致是与王权分封制相适应的官制系统,因此它无疑是反映西周社会制度的文献。参见刘起釪:《〈周礼〉真伪之争及其书写成的真实依据》,载《古史续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
[45]《毛诗正义》,卷1引《郑志》,《十三经注疏》,页271。
[46]《周礼注疏》,卷23,《十三经注疏》,页796。
[47]以六体解“六诗”,参见章学诚《检论·六诗说》、《国故论衡·辨诗》;朱自清:《诗言志辨·比兴》,载《朱自清古典文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郭绍虞:《六义说考辨》,载《中华文史论丛》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48]王小盾:《诗六义原始》,载《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4-20。
[49]其后《毛诗序》将乐之“六诗”改称为《诗》之“六义”,已有偷梁换柱、混淆视听之弊。而孔颖达《毛诗正义》复据此解释所谓“六义”,云:“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交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这就是所谓“三体三用”之说。宋朱熹也说:“《风》、《雅》、《颂》者,声乐部分之名也;赋、比、兴,则所以制作《风》、《雅》、《颂》之体也。”“六诗”原则上是诗体的分类,“六义”原则上是诗用的分类。至“六义”之说盛兴,“六诗”之本义遂渐趋湮灭。参见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2-3。
[50]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24-25。
[51]“乡乐”亦即春秋以后人们所说的“风”。见郑玄《小大雅谱》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页402。
[52]参见《仪礼·乡饮酒礼》和《燕礼》,《仪礼注疏》,卷8、卷14,《十三经注疏》,页980-992,页1014-1026。
[53]孙诒让《周礼正义》释《周礼·春官·籥章》中“豳诗”、“豳雅”、“豳颂”时指出:此三“豳”诗同而声异,皆用《豳风·七月》,而“豳诗”以土音为声,“豳雅”以王畿音为声,“豳颂”以宫庙大乐为声。王小盾进而论定:“诗代表人声,雅代表弦乐,颂代表舞乐。”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38。
[54]例如,据《左传》,桓公六年(前706)郑太子忽引《大雅·文王》,闵公元年(前661)齐管敬仲引《小雅·出车》,僖公五年(前655)晋士蒍引《大雅·板》,僖公九年(前651)秦公孙枝引《大雅·皇矣》与《抑》,僖公二十八年(前632)晋臼季引《邶风》,均称“《诗》曰”云云。
[55]例如,据《左传》,宣公十一年(前598)晋人郤成子引《周颂·赉》,成公二年(前589)齐臣宾媚人引《商颂·长发》,均称“《诗》曰”云云。
[56]班固:《汉书·艺文志》,《汉书》,卷30,页1708。
[57]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47《孔子世家》,页1936。
[58]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页133-134。
[59]郑樵:《通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卷75《草木昆虫略·序》。
[60]孔颖达在《毛诗序》疏文中已说:“诗体既异,乐音亦殊,《国风》之音,各从水土之气,述其当国之歌。”《毛诗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271。宋人戴埴《鼠璞·十五国风二雅三颂》也说:“予谓求诗于诗,不若求诗于乐”,“以乐正诗,则《风》、《雅》与《颂》,以声而别”。戴埴:《鼠璞》(《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1]参见聂石樵:《先秦两汉文学史稿·先秦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页59-67。
[62]参见赵逵夫:《〈中国文章分类学〉序》,《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页53。
[63]以“体”、“用”论文体,参见顾尔行《刻文体明辨序》:“虽然,文有体,亦有用。体欲其辨,师心而匠意,则逸辔之御也。用欲其神,拘挛而执泥,则胶柱之瑟也。《易》曰:‘拟议以成其变化’。得其变化,将神而明之,会而通之,体不诡用,用不离体”。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75。
[64]参看郭英德:《论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载《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秋之卷(2004年8月28日),页1-17;郭英德:《论〈文选〉类总集文体排序的规则与体例》,将刊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6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页149。
[66](英)巴里·巴恩斯等:《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邢冬梅、蔡仲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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