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梦
在施耐庵著《 水浒》 和曹雪芹著《 红楼梦》的时候,谁也想不到几百年后有人替他们的著作再版三版的印刷出来卖钱。谁也想不到几百年后有人替他加上无聊的批评或考证等等,便说这是我的版权(有价值的不在此例);谁也想不到几百年后有人因为发卖他们的著作发了财,至少略赚了些钱。总之,谁也想不到有所谓版权问题。
施耐庵、曹雪芹死了.他们的子孙也没处寻了。可怜他们费了一生的心血著成这两部书,给不相干的人们拿来赚钱,这未免是“工作的是一人,受酬报的又是一人”。在事理实在是说不通。那么怎样办呢?将这版权归何人呢?我以为施耐庵、曹雪芹本人既然死了,又没有承袭遗产的子孙,这种遗产(即版权)应该是收为国有。因为他们是中国人,这版权应该为中国国家所有,就是为中国国民所共有,而不能被私人窃取。
这书由国家印刷发卖,或委托各大书局代理。其一、可收入一笔大款子;其二、可免得各个书店你也印一部,我也印一部,印刷校对毫不注意,或且略加无聊的批语等等。甚且妄增妄减,以表明和他家不同,实则损失了原书的价值不少(有价值的批评和考证另是一个问题。版权应为批评者或考证者所有,但不能连原文一并翻印)。
这笔款子的用途,最好是用在文艺界上,或建设公共图书馆,或开办专门学校,或奖励现代的作者,或其他种种;或即不用在文艺界上,用在其他正当的地方亦无不可。比较给私人做赚钱的利器,总要好些。
我想施耐庵、曹雪芹有知也不见得反对我的话,只恐靠他赚钱的人要反对。
《 水浒》 、《 红楼梦》 ,不过是略举一例。其他相同的书,都应该这样。倘然老学究先生们认为这种书是诲淫诲盗之作,国家没有印刷发售的必要,我说既然如此,便是书店印刷发卖,也应该禁止的。旧时候本有一种官书局,仿佛就是专管这一类事的一个机关。自从私人开的书店、私人租的印刷公司发达以后,官书局差不多要失败了。这一件事和官书局略有关系,故连带说到官书局。研究这个问题的人,对于官书局也应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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